本报讯 日前,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该《通知》有三大亮点,引起了各界注意,首先是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其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第三,要求各银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暗访,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调查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张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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