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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律师事务所

  赵杰

  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圆一区甲9号楼5-202室,是徐波律师事务所所在。它的创办人徐波从2002年开始,就在这里接案子、办案子。

  作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首批五家试点个人律所之一,徐波律师事务所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即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首次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纳入其中。

  “新法实施后,个人律所应该会有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近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徐波高兴地说。

  20万元起步的个人律所

  从1994年开始正式从事法律工作的徐波,评价自己是一个“容易急躁的人”和一个“还算乐观的人”,一位接触过她的律师认为,她应该是“办事很果断,很有韧劲的一个人”。

  2002年10月之前,徐波曾在高校任教和在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北京环亚等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曾参与创办合伙制律所??北京邦德律师事务所。这些经历,使得她对合伙制律所的运营和发展模式非常清楚。

  “后来觉得自己不适应合伙机制的律所了,就想借鉴国外一些个人律所的经验,尝试一下这种在中国还比较新的模式。”徐波当时想到的是,个人律所模式在中国已经有其市场基础,应该可以求得合法存在。

  这种想法获得实现的最重要契机在于司法部关于批准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运行的有关通知。2002年10月,徐波和另外五名北京律师一起,成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个人律所试点的首批律师。

  徐波个人律所定位在“主要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经济合同仲裁;非诉讼;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刑事辩护等业务;并担任企、事业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投入了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和10万元保证金之后,徐波的个人律所正式开始了运转。

  在过去的五年里,这家个人律所来了又走的律师不在少数。“有能力的律师不愿长期待在这里。”目前,徐波律师事务所共有四名员工:一名专职助理、一名专职行政,以及包括徐波本人在内的两名律师。

  上述接触过徐波的律师认为,当时徐波开办个人律所“或许带有一定的理想色彩”。但现在,她需要面对的是四人团队的工资、收益乃至衣食住行等现实的问题。回想起来,徐波感叹一路不易。

  超负荷的“独奏”

  和记者谈话每过几分钟,徐波就会清清嗓子。“我说话时间稍微长一点,嗓子就会哑了。”现年40余岁的徐波苦笑着告诉记者。上个周末,她一直在外地办案,周日晚上回到北京,周一又起大早赶往市内参加相关案例研讨会。她的眼睛略显浮肿。

  “我们所的律师,都在超负荷运转,每天的工作都要在14小时以上,基本没有属于个人生活的那部分时间。”徐波坦言“很累,真的很辛苦”。

  其实,这种苦从试点开始那天就已埋下了伏笔。“当时有关方面没有鼓励和支持政策,准入条件也相当高,各方面的审查非常严格。”徐波告诉记者。

  也正是由于当时这样一些状况,让不少有开办个人律所愿望的律师望而却步。徐波告诉本报记者,当时有关部门的一个指导思想是“便民”,因此个人律所一般都选择设在一些小区,以便为居民提供最直接和便利的法律服务。

  这样一种指导思想引发的一个最直接问题,就是徐波要面对繁杂的法律援助案件。从成立到现在,她每年将相当一部分精力要投入到60余件公益案件的处理当中,“一方面导致我们负重严重饱和,另一方面严重影响我们的收益”。

  徐波说,这也成为一些律师来了又走的最直接原因,同时,人员不足和法律援助案件增多日益成为越来越尖锐的一对矛盾,“亟待调和”。

  徐波认为,她选择坚持,是因为“公益性案件是一名律师必须去承担的”。或许正是这样一种理念的坚持,为徐波赢得了“2006年京郊十大新闻人物”的殊荣,但是对此,徐波只是面带苦笑,表示“已经过去了”。

  包括徐波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个人律所,还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来自机制和惯例等方面的约束。“受分配机制及行业分配惯例的影响,个人律所做大、做强难度较大。”徐波告诉记者,国家对于法源的分配机制很难把握。同时,由于律师会见时要求2名律师一同会见,因此做刑事案件有诸多障碍,“这些是来自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瓶颈和障碍。”徐波认为。

  而另外一个让徐波同样颇感头疼的问题,就是和资金直接挂钩的负担。“各种负担特别重,因为所有的开销和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都需要自己去承担和化解,非常困难。”

  与此同时还有来自网上“假个人律所”的竞争压力。“一方面是法律对个人律所的允许和相对苛刻的约束条件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案件提成的丰厚利润诱惑,会让一些律师钻一些漏洞来赚钱。”有法学专家认为。

  新法实施前夜的期盼

  让包括徐波在内的诸多律师颇感振奋的一个消息是,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律师法》,其中明确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地位,并且放宽了最早试点时的一些相对严苛的限制条件。

  这部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该法第十六条还特别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要承担无限责任对于个人的确是不小的挑战。”一位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此前对于个人律所还有“要命的约束”就是不许接刑事案件、不能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等。

  “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公司顾问是在律师执业范围之内,只不过个人律所受律师人数影响会有不便,但通过聘用律师,与其他律师合作办案,仍可以解决。”徐波认为,新的法律比当初设立试点时候的规定“限制更少了”。由此,她坚信个人律所会有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但是,徐波还是有自己对新法实施之后个人律所成长环境的一个期盼,“如果有可能,希望相关细则规定在法律援助方面应区别于合伙所,建议律师会见可由助理陪同或改为一人会见即可。”

  北京市司法局一位相关负责人认为,随着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新的《律师法》“肯定会越来成熟完善”。对此,徐波坚信不疑。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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