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来说,不仅项目建设的环评压力增大,其上市、发债、贷款等融资行为也将受到环保部门的严格监管
文/本刊记者 秦凤华
2月26日,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被紧急下发至紫金矿业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环保、管理等各个部门,要求集团上下加强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并提出推行清洁生产、深化污染防治、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环保措施。
而就在前一天,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紫金矿业”的名字赫然出现在“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中。
一道上“黑名单”的还有已采取整改措施并通过环评上市的中煤能源、拟在A股登陆的海螺水泥以及拟增发新股的晨鸣纸业等,这些知名企业如今在融资道路上却不得不先迈过“环保门”。
从原国家环保总局到如今的环境保护部,环保部门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调控手段也从行政指令逐渐向经济政策演变:从2005年开始刮起的“环保风暴”,2007年的“绿色信贷”和“流域限批”,到今年春节过后的“绿色保险”“绿色信贷”和“绿色贸易”,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相继出台。
频密的环保组合拳背后,有着深刻的背景。近期《?望》周刊载文指出,目前我国的“资源环境安全系数”(主要反映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由土地、水、矿产、生态环境等要素构成)在1.73左右,在全世界10个人口过亿的大国中排倒数第二,接近完全不安全国家之列。
“两高”企业(高耗能、高污染)必须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不仅项目建设的环评压力增大,其上市、发债、贷款等融资行为也将受到环保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妄想逃脱环保责任的企业来说,这些措施无异于“釜底抽薪”。
第三道“金牌令箭”
尽管紫金矿业集团董事长陈景河向外界表示,紫金矿业于2007年申请国内A股上市融资,当时即已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了国内A股上市环境保护核查申请书,经过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已于当年9月12日通过了原环保总局环保核查,但《指导意见》的出台还是引发了市场对于紫金矿业尚未开始招股与公司未通过环保审核有关的猜测。
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解释时也证实,紫金矿业的上市环评的确是环保部门为推进“绿色证券”政策出台所进行的试点。
在2007年下半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颁布以来,原环保总局已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对其中包括紫金矿业、海螺水泥等10家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做出了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核查的决定,阻止了环保不达标企业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数百亿元以上。
潘所说的“绿色证券”是继环保部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3项环境经济政策,其目的是针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即13类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潘岳表示,此次“绿色证券”的初探则是继环保部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3项环境经济政策。《指导意见》已在环保部门酝酿了一年多时间,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绿色证券,但标志着“绿色证券”政策已在核心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而在此前,证监会已经出台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实际上,从2007年“区域限批”等绿色政策出台以来,受环评审批的影响,大唐国际、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国电电力等一些上市企业计划或是已开工的投资项目相继停止,其股价也出现了波动,包括石化、造纸、医药等板块的个股也受到一定影响,给股民带来了投资风险。
“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自身环境信息的披露还很不到位”,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2006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项目环境信息量小,而投资者也未能及时获悉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信息,进而影响其投资判断。
为此,根据新出台的《指导意见》,环保部门一方面将向证监会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评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还将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行业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编制并发布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为投资者、管理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信息和排名情况。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公布。
银河证券分析师许耀文认为,“绿色证券”将有效增强“两高”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提升相关公司的社会形象。由于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大部分都已经建设了完善的环保设施,因此这一指导意见对相关行业的成本影响不会非常大。
从具体情况分析,尽管相关公司环保设备建设很完善,但是环保设备一直没有运营的情况亦非常普遍,如电厂脱硫和污水处理厂数据造假、造纸厂偷排废水等情况。因此严格的环保政策必然加大相关公司在环境设施方面的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相关高污染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规模优势,环保设施建设较为完善,环保投入增加对龙头企业业绩的影响比中小企业要小很多,而且淘汰小企业还将有效地提升产业集中度, 如造纸和印染行业等。
许耀文建议,环保总局在关注上市公司的同时,还应加大对非上市企业的监管力度。“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增加投入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而非上市公司却无需为环境污染买单,就很容易产生不平等的竞争”,许耀文认为,对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环保排查也不能放松,这样才能达到优胜劣汰的作用。
期待“绿色信贷”目录
潘岳曾在多个场合表示,限制污染企业过度扩张除了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之外,还应运用成熟的市场手段,包括限制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实现。而对于前者,主要思路是通过鼓励并引导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来实现;对于后者,主要是实行“绿色证券”政策,重点加大融资的环境监管,调控其对资本市场上融得的资金,真正用于有利于企业的绿色发展。
作为最早出台的“绿色政策”,“绿色信贷”在执行中遭遇了不少波折。
“绿色信贷”政策是指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制订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环保信用。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此后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西安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绿色信贷”正式浮出水面。
然而,在今年2月潘岳公布第一阶段“绿色信贷”执行效果时表示,“绿色信贷”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果,与预期的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主要原因是还有一些省份和金融机构,并没有实行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即使实行了,也只停留在表面阶段。
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绿色信贷”只是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另一方面更是因为,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由于得到一些地方的政策保护,还有利可图,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业,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全局性的艰苦努力。
潘岳表示,为建立成熟的“绿色信贷”机制,环保总局还将进一步完善环保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同时要研究划分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风险等级,更好地为银行评贷审贷提供支持。
1月2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世行国际金融公司在京签署协议,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南,为深化“绿色信贷”提供技术支持。这也意味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未来国内将推出一批针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使商业银行在审查信贷项目时能够明确有关行业的环保要求。
从行政指令到政策杠杆
尽管行政指令式的“环保风暴”效果是立竿见影,但随着政府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和施政方式日趋完善,以“经济性政策”取代“行政指令”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007年9月上旬,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绿色中国论坛”首次提出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架构和路线图??在4年内构建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等7项环境经济政策。潘岳还为这一政策体系的形成开出“1、2、4”时间表:即从环保总局与各宏观经济部门合作情况看,争取在1年内出台若干项政策;2年内完成主要政策试点;4年内初步形成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在推出“绿色信贷”政策后,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绿色保险”的试点,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而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企业将承担高昂的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在“绿色证券”出台的第二天,“绿色贸易”政策也相继出炉??2008年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公布,共涉及6个行业的141种“双高”产品。
“高污染”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产品;“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生产、运贮过程中易发生污染事故、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
针对名录中目前还享有出口退税的农药、涂料、电池及有机砷类39种产品,原国家环保总局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取消其出口退税的建议,同时还向商务、海关等部门提出了禁止其加工贸易的建议。
潘岳表示,作为“绿色贸易”政策的基础内容之一,制定“双高”产品名录,这不仅有利于通过环保优化经济增长,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而且有利于通过控制“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不仅是限制“双高”产业和保护公众健康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环保义务的实际行动。
由于这些产品的价格、税收政策没有真实反映其环境成本,企业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牺牲环境获得的。据专家测算,“双高”产品生产过程所排污染物的正常治理成本,一般占生产总成本的10%-30%,有些产品生产过程所排污染物更是难以治理。我国为“高污染”产品的生产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而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内的各主要法律文件也多明确规定,各国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用以对国际贸易实施必要限制。
因此,环保总局提出的“双高”产品名录和相关贸易措施方面的政策建议,既具有鲜明的“绿色贸易”特征,也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环境经济政策在降低环境保护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补贴、扩大财政收入以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诸多方面具有行政命令手段所不具备的显著优点。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运用综合性的环境经济手段特别是税制手段,可以促进新的污染控制技术、生产工艺和清洁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有效地抑制有害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
“接下来,环保部门将继续与相关部门联手加紧研究绿色贸易、绿色税收、区域流域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等政策,最终形成完整的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打好坚实的制度基础”,潘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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