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与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鼎仕达)签订的《租赁合同》,将天龙商厦地下一层至地上七层商业用房以及塔楼十二层以下的经营、办公场所租赁给鼎仕达。
近日,因鼎仕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法对公司员工进行合理安置,经公司研究决定与其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公司与太原新天龙购物有限公司(下称:新天龙购物)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房屋范围不变,租赁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计租起始日)至2016年1月31日,租金在原租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0万元,即:第一年(按10个月计算)为750万元人民币;第二、三、四年为932.5万元人民币;第五、六、七年为966.6万元人民币;第八年为1002.5万元人民币。承租方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已将租赁物中一层至四层租给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国美),对原购物广场供应商欠款在承租方、山西国美和公司三方监管下支付,资金由山西国美垫资预付,公司将从每年租金中扣除200万元用于偿还已垫付的原欠供应商货款。
    
(来源:上海证券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