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发改委昨日发出通知表示,近期国内市场氯化钾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进一步推动复混肥价格上涨。为抑制化肥价格不合理上涨,不论是化肥产区还是销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稳定化肥价格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氯化钾、复混肥出厂价格的监管。
具体要求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严格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要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并从严审核企业生产成本,严格控制调价频率和调价幅度,对价格上涨不合理的,要责令企业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进口方面,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港口交货价格仍由发改委制定,企业按发改委核定的基准价格执行,不再上浮,下浮不限。 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要及时申请报批港口交货价格。不论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均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不得在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流通环节方面,中农、中化集团公司购买的以边贸形式进口的氯化钾以及地方边贸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的,在进价基础上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的,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3%。
发改委强调,不论经过多少环节,氯化钾及复混肥从出厂(或口岸)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化肥流通环节,防止化肥流通企业多重批发、转手倒卖、不合理加价等行为。
此外,发改委还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政策情况作为近期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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