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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础建设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出售超过一定数量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对记者表示,相比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公开发售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

由于存在一定的价格协商机制,大宗交易或公开发售具有定价灵活、对场内交易价格影响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是更适合大规模股份集中转让的交易方式。

  这位发言人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这一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新兴市场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市场的发展同市场自身的改革要同时推进,以改革促进发展,不断加强市场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市场法律、法规和规则,培育市场主体,强化市场监管,促进调整市场结构,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文化;逐步改善市场运作的外部环境,不断完善市场内部运行机制。近几年,我们看到世界上一些有百年发展历史的成熟资本市场,面对市场的新变化也在不断探索,寻求变革。在我国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更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资本市场本质、功能、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资本市场规律的认识,不断探索前进。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在经过了股权分置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和综合治理之后,市场出现了转折性变化。市场运行基础进一步改善,市场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质量逐步提高,中介机构行为不断规范,投资者结构和行为模式发生积极变化,市场监管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市场运行环境下,一些老的问题逐步化解,一些新的问题又会逐步显现。近期,全球金融市场大幅震荡,国际市场主要股指走势出现较大波动,能源、资源、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在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日趋频繁,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对新兴市场的影响进一步加大。这些因素也对境内投资者在市场判断、投资取向等方面产生了影响,我国股市内外部运行因素更趋复杂。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应对,妥善解决。在解决股市中存在的问题时要依法合规,要把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相结合;要注重维护“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注重远近结合,有利于促进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这位发言人表示,随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逐步解禁,将成为可以自由转让的流通股,如果这部分股份集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由于成交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不仅效率较低,还对股票交易价格形成持续压力,扭曲价格形成机制。而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将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和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定义为存量股份,并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这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该发言人指出,从长期看,《指导意见》的出台,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从近期看,《指导意见》出台后,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另据了解,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已运行多年,技术系统和监管手段比较成熟,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些股份转让的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证券交易所将出台配套细则,进一步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做出扩大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范围和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稳定市场的标本兼治之策

  本报评论员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这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所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同时此举在当前也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理性预期。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在经过了股权分置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和综合治理之后,出现了转折性变化。市场运行基础进一步改善,市场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质量逐步提高,中介机构行为不断规范,投资者结构和行为模式发生积极变化,市场监管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不断扩大。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一些老的问题逐步化解的同时,一些新的问题又逐步显现。对此,我们更需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资本市场本质、功能、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资本市场规律的认识,积极应对,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正是针对新的市场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我国股市连续大幅下挫。尤其是近期,已出现了从常规调整转向非理性杀跌的迹象。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是复杂的,而限售存量股的大规模减持所带来的冲击就是一个重要因素。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借鉴了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兼顾了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既提高了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同时也缓解了这种出售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这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在当前对恢复市场信心、稳定投资人市场预期,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对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也将发挥出有力的促进作用。

  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交易制度中或者大宗交易制度中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

  其中,根据上证所于2003年8月17日发布的相关通知,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 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单笔买卖要达到如下最低限额: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根据深交所于2003年8月25日发布的相关通知,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买卖需符合的条件是: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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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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