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4月21日电(记者王雅楠、姜涛)来自江苏、浙江以及上海市的14家商业银行代表21日共同签订了《苏浙沪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合作协议》,为长三角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多层次战略合作明确了合作宗旨、原则和机制。
据介绍,《苏浙沪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合作协议》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决策及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联络员制度以及建立专题工作小组等4项合作机制进行了规定,并对包括资金、结算、信贷、产品创新、信息技术及交流、风险管理合作等10个方面对合作范围提出了要求。
包括江苏银行、
南京银行、上海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在内的14家商业银行是在当天举行的首届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小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圆桌对话会议上签订上述协议的。江苏银行董事长黄志伟在会上说,随着金融市场的推进,金融机构间机构性合作逐步形成。长三角区域内法人金融机构尽管保持着较好的发展状况,但在应对市场竞争上面对着更重的挑战。面对新形势,通过加强合作,借助相互力量,共同开发市场,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提高整体竞争力,对于规模较小、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定位的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来说,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上海银行行长王世豪指出,各方应以市场化为源头推进战略合作。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市场化合作更能体现多方利益,为各城市银行长久合作提供渠道。地方政府应在其中为合作各方创造开放、良好的市场环境,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地方法人银行进行多形式的市场化合作,推动金融体系一体化进程。
会议当天还议定由上海银行担任第一次苏浙沪城市商业银行联席会议轮值主席行。
(责任编辑: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