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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并购要加强监管

  □ 本报记者 家路美

  日前,商务部下发《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今年要对外资并购、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加强监管,并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意见》分析了2008年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形势。从国内看,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相关政策调整对外商投资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尚不明朗。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仍将保持增长,但全球经济增势放缓,不确定因素增多;国际产业转移趋向高端,跨国并购更加活跃;美国次贷危机仍在发展,国际石油和粮食价格不断走高,美元持续贬值,发展中国家担心国际游资将带来泡沫经济风险。整体来看,两方面形势对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有利,但也将带来一定挑战。

  《意见》指出了2008年吸收外商投资的重点工作:

  一是转变吸收外资发展方式。吸收外资工作要更加注重节能减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履行社会责任。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外商投资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

  二是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继续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向我国转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提高知识产权本地化比例。

  三是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结合国际产业转移趋势和国内经济发展状况,继续引导外资投向商务服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服务业,加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指导和监管。

  四是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拓展吸收外资渠道。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外商通过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监测体系和审查机制,对外资并购加以有效监管。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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