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日前在“2008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表示,如果再制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很有可能围绕商业秘密的界定展开。
“解决‘什么是商业秘密’的问题,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罪、量刑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解释。
“但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什么是商业秘密’、‘由谁认定是不是商业秘密’和‘怎么认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这三个问题都亟须解决。”裴显鼎认为,如果再制定类似的司法解释,很可能从商业秘密犯罪这个角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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