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近日正在征求意见期,其中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该“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此前只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找到踪影,即众所周知的“支付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款1倍的赔偿金”,从1提升到10,足见食品这种商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可谓真正进入了商品质量的重点保护区。
但欣喜之余,接下来就得考虑赔多赔少的问题。如您所知,食品之所以特殊,第一是因为样样都得吃进嘴里,质量好坏直接关乎生命,第二是因为购买频繁、单价较低(往往是单价越低的食品销量越大、影响面越广),诸如油盐酱醋、蔬菜果品、鸡毛蒜皮,要论价款,多半都是几元、十几元的事情,如果赔偿仅以不安全食品的价格来计,那么纵然10倍,惩罚的力度又在哪里?
举个例子,比如您在超市购买酸奶一瓶,尔后不适,跑到医院去打点滴,酸奶2元/瓶,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以100元计。即使您找到超市,并成功证明了是该酸奶质量出了毛病,按《食品安全法》草案相关规定,您能得到的赔偿为2元(酸奶价款)+100元(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20元(10倍价款赔偿金),共122元,这样的罚金对超市来说,到底有没有威慑力?进一步假设您不服气,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问题,相关部门据《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者处以最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金,这点“毛毛雨”对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来说,是惩罚还是鼓励?
如美国学者查普曼所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就是补偿、报应与遏制,赔偿金额太小,第一对消费者不公平(补偿失灵),第二是商家很容易将赔偿打进成本里(报应失灵),第三就是其他商家必然对类似问题不在意(遏制失灵),因此以“食品价格”为基数来确定10倍赔偿金明显过轻。即使我们现在还没有将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罚得倾家荡产的魄力,至少也要将惩罚基数调整得更为合理:如赔偿金超过500元的,以实际赔偿金计,赔偿金不到500元的,以500元计。又如基数以实际损失确定,还以酸奶为例,一旦确定是酸奶出了问题,消费者应可要求获得2元(酸奶价款)+100元(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000元(10倍损失赔偿金)共计1102元赔偿金。
更何况,在草案中,所谓不安全食品,即“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其举证环节并未前置到经营者,而还是要靠消费者自己。但消费者为食品维权的概率很低,发现问题的水平也很低,基本还是有无过期、能否吃死人等粗劣问题(而非是否存在有害菌、重金属是否超标等),如此一来,10倍赔偿的步子可能会被裹得更紧,甚至会让人产生原地踏步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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