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08年第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单笔借款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5%,以用于深圳龙华新城项目。
    二、通过关于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下称:三林镇)5街坊90-3、90-4宗地块委托贷款抵押担保的议案:鉴于公司与“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房公司)合作开发“三林镇5街坊90-2宗、90-3宗、90-4宗地块”,公司以控股子公司金地集团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兴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向中房公司提供委托贷款5笔,合计贷款金额为40515万元。现根据公司与中房公司的合作协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将上述40515万元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由原来的抵押担保变更为信用免担保,同意中房公司撤销90-3宗、90-4宗地块的全部现有抵押担保。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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