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鹏庭 通讯员杨克元
顾客在超市内摔倒受伤,超市方无法证明受伤是顾客自身原因造成,也无法证明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赔偿顾客潘女士医药费等总计12.8万余元。
2006年6月16日上午,潘女士到长发公司开设的超市内购物,在入门处摔倒,经诊断确认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评定为9级伤残。潘女士为此诉请长发公司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虽然长发公司认为潘女士在超市入口处受伤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作为购物场所,长发公司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潘女士索赔的要求,应予以支持,长发公司承担事故80%的责任。同时,潘女士行走时理应注意地面情况,却未能加以防范,因此对本次受伤,亦应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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