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部专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质量?怎样才能让这部法律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与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期评论版专门组织了一组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评析。
以人的生命为本,在食品安全领域首先需要确立伦理底线,超越人类底线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遥想当年,国人刚刚从SARS的困境中解脱出来,紧接着又陷入了食品安全的恶梦,接踵而至的“地沟油”、“孔雀绿”、“苏丹红”,令普通民众谈食色变。各大媒体先后曝光了一系列的假食品害人事件:劣奶粉“喂肥”大头婴、粉丝掺假添加有毒化学肥料、高州某工厂生产的“毒罐头”流向市场,以及影响极其恶劣的广州假酒中毒致多人死亡事件……这一连串匪夷所思的事件,残酷而又现实,使人们惊悸不已,仿佛世界末日来临。毕竟“民以食为天”啊!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的修改,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同时,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显然加大了保护公民权益,惩治不法者的力度,这令我们有了极大的欣慰。
然而,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表面看来,其间好像只是从“卫生”到“安全”的用词转变。但如果我们仅仅做这样的理解,则没有认清时代的变化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与重要性。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之间的区别,卫生关联着健康,安全则关联着生命。身体健康与否固然重要,但生命存否则更为根本。因此,食品卫生转变为食品安全,其中有着生命为代价的惨痛教训,因而也就蕴涵着“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对食品安全的苟且,也就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
当我们转变到这样一种思路,食品安全法仅仅加重对造假者的重罚则远远不够。毕竟民是以食为天,因为生命的维持离不开食;而国却要以民为本,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民。一个不能为其民众的生命提供安全的政府就是不称职的政府。为民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就食品领域绝不仅仅是对制假售假者加大打击力度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坦率地说,食品安全演变成今天这样一种严重的状况,与我们的政府长期以来过于关注经济建设,而忽略了民生、民命、民本有关。因而不能不说是一个制度问题。
在当今世界,食品安全被视为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为食品安全牵涉到太多太多的因素。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安全研究所研究员陈君石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蔬菜水果可能存有农药残留、猪肉可能有瘦肉精成分等,这都是比较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而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更是头号性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当然要监管,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因为单纯的标准制定,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即使是这个环节,也并非一蹴而就。而要把所有的食品安全都做成标准,既不科学,也不现实。面对如此复杂的领域,我们应当着眼于一种安全机制的建立。
以人的生命为本,在食品安全领域首先需要确立伦理底线,超越人类底线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里需要区分的就是具有主观恶性的知假制假,甚至罔顾他人生命的行为,类似于毒大米、粉丝掺化肥等,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对其的容忍、宽恕就是对人民的犯罪。除此之外的问题,则需要依靠政府的监管来解决。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监管体制与监管标准问题,多头监管以及监管标准的缺失都是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
当然,食品安全没有监管是不行的,但食品安全又不是完全监管出来的,行业自律很重要,要形成随时预警和召回制度,提高透明度,实现可追溯性。从基础研究和标准制定来说,国外的经验是,很多民间机构和权威的重点实验室,也具有很大的发言权。如美国,权威性大学如哈佛、耶鲁、斯坦福等私立大学,其成果在《自然》、《科学》等权威杂志发表后,都会成为国家食品标准的重要参考。同时一些跨国大企业自己出钱,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常常将自己的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张树义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