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8年4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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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