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人民日报》和《中国青年报》均报道称,“五四”青年节14岁至28岁青年将放假半天,此举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但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在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采访时却表示:“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的决定,法制办只是负责公文文书的往来答复,并不负责执行和监督。
不禁联想到在我们这个社会曾多次发生的一种奇怪现象,权且概括为“法规软弱”现象。青年放假半天,可谓“法规软弱”现象的又一“范例”。
众所周知,任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都具有“硬约束”的特性。也就是说,某项法规政策一经颁布,与之有关的所有地区、行业、部门、单位和公民个人首先都必须建立一种无条件执行、履行的意识和概念,而且在一整套执行、监督体系的规范和约束下,只能执行而别无选择。可以说,这是任何一项法规政策都须遵循的“生成机制”和运行规律。否则,法律政策便会失去它应有的权威性乃至神圣性,从而发生内在本质的变异。
笔者所谓的“法规软弱”,即一项法规从酝酿、成文、通过到颁布后进入执行,要么部分环节要么整个过程,均明显违反上述法规政策固有的“生成机制”和运行规律。只要提到过去曾出台的下列几项法规政策,大家很容易就能把它们与“法规软弱”联系到一起:关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新建项目70%以上比例”的规定,一会说是“套内面积”,一会说是“建筑面积”,谁也说不清楚,谁也说服不了谁;关于第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各家银行解释不同,举措不同,有的以家庭为认定单位,有的以个人为认定标准,而且首付比例也不一样,“百花齐放”的局面等于撕碎了该项政策;新劳动法,面对各种质疑,虽然官方态度还算强硬,但政协委员、各路专家、企业家众说纷纭;还有实行了几年一直存在异议、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的五一、十一“黄金周”等等。概括“法规软弱”的原因以及“软弱”的表现形式,不外乎以下几方面:其一,某项法规从酝酿提出之始,便显得缺乏严谨,要么内涵外延不清,要么方向目标不明,要么明显脱离社会现实,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先天缺陷。其二,法规一旦公布,立马引来纷纷议论。按说,百姓以及新闻媒体对某项新法规进行一些评说尚属正常,但假如把新法规的不合理性、不可操作性以及自相矛盾、逻辑缺失当笑话揶揄,就属于不正常。更严重的则是,面对百姓质疑和媒体评说,法规制定者常常表现出不那么理直气壮和不该有的软弱,甚至显出无言以对的尴尬和无奈。其三,法规进入执行程序后,制定者和有关部门在执行、监督上表现出更严重的软弱,甚至听任地方、下属部门以及企业从各自利益出发自行解释、自行变通。到头来,一项法规要么形同虚设,要么被视为儿戏,要么不久便被遗忘。
笔者之所以说青年放假半天是法规软弱的又一“范例”,因为它几乎占有了上述“法规软弱”的所有表现,起码说,在“五四”放假半天这一新法规的价值取向、社会功能、适用对象等方面,缺乏明晰的解释和严密的论证,几乎处于模糊或半模糊状态,于是也就难免人们说三道四。加上法制办“只是负责公文文书的往来答复,并不负责执行和监督”的表态,更让人们如坠云雾。如此一项法规接下来的执行过程,尤其是执行中的严肃性、强制性、不可怀疑性,究竟会打多大的折扣更是可想而知。
推进社会的法治进步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以下两大条件当属必备:一是人们对法律法规普遍的敬畏和自觉的执法意识,二是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本身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假如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很差,出台的法律法规即使再科学再合理,执行起来也难免被打折扣;出台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明显的非科学合理性、非严谨性,即使通过认真的法治教育使人们法治意识普遍有所增强,也会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质疑、揶揄中使法治意识“开倒车”。由此看来,力求新出台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性、严谨性,是必备条件中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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