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侯捷宁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国务院分别以第522号、第523号令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尚福林对下一阶段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组织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全体监管干部、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条例,使证券监管干部、证券从业人员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条例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完善证券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根据条例的授权,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及时制定、出台新规则,使之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三是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审批、监管、执法等环节全面贯彻执行两个条例的规定,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严厉惩处违法违规,努力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认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显著好转,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在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了一些问题。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坚强领导下,从2004年8月开始,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形成机制的总体思路,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采取改革完善客户资金存管等基础性制度,平稳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支持优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等措施,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明显增强,经营行为总体规范,行业整体上呈现出稳步健康发展的基本态势。
会议指出,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2006年8月又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这些法律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及风险处置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新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细化和落实了《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建立起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的新机制。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机制,把好“入门关”,从源头上提高证券公司质量;改进证券公司持续经营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护客户资产安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确立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落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制度安排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制度基础,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证券公司监管,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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