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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域高新企业将获15%税率 审批程序更趋严格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这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重要优惠措施之一。然而,获得这一优惠的前提是,什么样的企业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三部委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72号文(以下简称“172号文件”),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具体规定。


  据悉,尽管该办法日前才出台,但实施时间确定为2008年1月1日,这意味着根据该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

  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获15%税率

  首先,172号文将终结高科技企业仅仅因为没有在高科技园区注册,就无法获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历史。

  “在这方面,《企业所得税法》与从前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取消了对园区的限制,只认是否是高科技企业。”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记者分析。

  “172号文件”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够格”企业,将会获得15%的优惠税率政策。这八大领域分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对于广大拟申请资质的企业而言,最快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或明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女士预判。

  但“"172号文件"也标志着,自2008年起,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更趋严格。”张宝云分析说。

  “172号文件”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定义,即:“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六项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是企业要持续进行新科技研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

  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六是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其中,近三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的要求按照企业规模不等分几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同时,该文件在审批方面也加强了管理。比如,在制度设计上,“172号文件”规定由省一级的三个部门来共同进行管理,而不是留给下一级机关来分别决定,而通过审查的企业必须经过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才能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张宝云分析指出,在此之前,设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往往能够相对轻松的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进而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项政策实际上成为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普遍措施,而并未真正起到鼓励科技创新的作用。

  “这一情况可能在未来发生明显改观。”张宝云说。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规定

  有利外资跨国企业

  “172号文件”中有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对在中国营业的外资跨国企业来说也许是个好消息。

  去年12月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项先决条件,争议鹊起。

  主要的原因在于,出于内部管理以及组织结构上的原因,大部分外资跨国企业通常将知识产权置于母国或中国之外的其他地区。而这,使得上述先决条件一度被认为会将不少外资企业挡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大门之外,进而无法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而根据“172号文件”的新规,企业可以通过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可以拥有法律或经济意义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可以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此产权限于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者。

  张宝云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外资跨国企业将有望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

  比如,外资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便可根据许可协议,在中国境内独占性地使用跨国企业的专利、工艺流程以及技术诀窍在中国生产相关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我们希望这一乐观理解在未来出台的工作指引中得到证实,即独占许可的范围可仅以中国地域为限。”她同时指出,“172号文件”的规定相对仍较为原则性,结合该文件中提及将另行制定工作指引的情况,她预计在相关的组织机构政策落实之后,政府部门可能将于下月发布进一步的工作指南。

  而相关官员则表示,“172号文件”发布后的有关反馈意见,将会在《指引》制定中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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