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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基金门”争议孰是孰非?

  银监会严禁商业银行以发售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而银行发行的挂钩海外基金的QDII,就属于代销境外基金,海外基金也已大量出现在QDII的投资组合中。监管部门应尽早出台政策,进一步规避银行理财的风险。

  银行理财业务新规出台后,一些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否有代销海外基金之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人将这一争议称之为“代销基金门”。

  这一争议的起因是,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有媒体指出,花旗、汇丰等银行发行的挂钩海外基金的QDII,就属于代销境外基金,违反了银监会发布的 “商业银行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的规定。但相关银行却认为,他们的QDII产品属于“代理资产管理”,而不是“代销”。

  海外基金已大量出现在QDII的投资组合中。对于代理资产管理和代销是不难区别的,前者有资产管理的含金量,银行行使了代客理财之责任,帮助客户进行管理,包括根据市场变动进行高抛低吸以及调整投资组合;而后者只是一种销售上的“摆渡”行为,理财产品的净值直接体现于所挂钩的基金。如果要怀疑的话,一个QDII产品单一投资于一款指定的海外基金,是最有代销之嫌的。例如,某银行的一款QDII产品,将人民币资金全额转换成美元投资于摩根士丹利旗下的某款基金。

  此类开放式运作的QDII产品,投资单一某个海外基金,银行的职能有点接近代销。在风险防范上,国内投资者大多不了解海外产品,且信息严重不对称。若是银行代销的国内基金,投资者直接作为基金持有人,了解基金的运作,具有投资决策及风险防范的基础条件。但以QDII产品间接持有某个海外基金,国内投资者不是直接作为该基金的持有人,在服务和信息掌握上就完全不同,在代销银行的信用下,很可能盲目购买产品。一旦海外市场风云突变,甚至挂钩基金巨额亏损或走向清盘边缘,国内投资者都可能被蒙在鼓里。上月,某股份制银行一款QDII投资霸菱香港中国(欧元)基金,因为巨亏而遭产品清盘,充分暴露了海外基金的市场风险。从某个角度来说,该产品投资标的为单一的基金品种,似乎存在代销海外基金之嫌。

  对国内QDII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不需要海外基金。银监会去年5月放宽银行系QDII的投资范围,其中包括海外基金,允许商业银行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在国内银行缺乏海外投资经验的情况下,对于直接投资海外股票的QDII和投资海外知名基金的QDII,后者在市场经验上更具有优势。国内银行挑选的海外基金,大部分在长期的实践运作中,被证明具有相当的投资经验。投资于海外基金,也是基金系QDII的重要投资组合之一。不过,银行系QDII必须严格区分“代理资产管理”与“代销”的界限,防止个别银行以“代理资产管理”之名,行“代销海外基金”之实。

  倘若以FOF形式投资于海外基金,就应在资产管理上体现出价值。如果把QDII募集来的资金全额买入某一只境外基金,与代销还有什么区别?此外,有些QDII指定对2至4个海外基金进行投资,只把握不同时期的投资比例,也是值得改进的。这种做法或许不会被视作代销行为,但投资者利益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面对市场变化,尤其发生牛熊市转换,若不能对基金投资品种进行调整,势必在投资上存在被动,让投资者感觉近似委托银行买入了若干个海外基金。

  从监管部门的要求来看,希望商业银行提高自主产品开发能力。银监会负责人在上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机遇和风险研讨会”上指出,商业银行应逐步减少对境外投资产品的依赖性,逐步提高自主产品开发和投资管理的能力。

  因而,“代销基金门”争议,应尽早出台政策,进一步规避银行理财的风险。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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