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简尚波
4月29日,本报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为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拟于近期启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
国资委制定的《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于当天对外公布,以确保改革过渡期间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需分类确定本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人员2007年实际和2008年计划工资总额和平均值,并提交国资委审核。中央企业本部人员,指中央企业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人员,不含分公司、事业部制、后勤服务和劳务派遣、借调人员等。
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告诉本报记者,国资委做此安排,一方面是继续调控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保证央企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另一方面是为下一步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打好基础。
苏海南表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要找出每个行业的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等相关指标的平均数,作为各行业具体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的依据。目前出台的《通知》,“我理解其作用之一,是先要做这一些相关数据的分析,为下一步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做好一些基础工作。由于办法现在还没有完全定下来,还在修改完善过程中,所以在此之前了解、搜集一些数据是很有必要的。”
早在1985年,国务院就发文规定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成为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调控手段,是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目前,国资委下属央企仍然普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苏海南解释说,之所以工效挂钩办法的生命力那么长,一方面,是由于这个办法本身有一定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就是“计税工资”办法也延长了它的适用期,由于“计税工资”办法明显严于工效挂钩办法,使得很多企业为了适当减轻计税工资税负,继续要求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前,内资企业必须遵守“计税工资”的规定。人均每月1600元以上发放的工资部分就要视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33%的所得税。而外资企业不需要遵守这样的规定,可以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不再存在上述差别。苏海南表示,实行多年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工效挂钩办法失去了继续执行的主观需要,探索实行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工资总额管理调控机制,主客观因素已经成熟。
他指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类似其他新的办法就是要解决一个在不搞工效挂钩和同时不搞计税工资的条件下,企业可以让多少工资列入企业成本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合理列入企业成本的工资总额的办法。这就是为什么要搞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其他新的办法的原因所在。
此前,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工作会议中也曾表示,实行20多年的工效挂钩办法,难以适应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需积极创造条件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调控。国资委拟从今年开始在部分企业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资总额决定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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