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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建设 加强风险防范

  编者按 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主办的“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座谈会”近日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来自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及银河证券等13家证券公司的代表在座谈会上先后发言。大家一致认为,两个条例的出台和贯彻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心、支持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将全面提升证券行业治理水平,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证券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

  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昨天在两个条例座谈会上表示,两《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创新发展;有利于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黄湘平表示,两《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巩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细化和深化了《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确立了证券公司持续、动态监管的法律框架。《条例》不仅对证券公司的准入和退出、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等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而且为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等方面预留了发展空间。

  他说,两《条例》中除了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推荐金融产品、提供投资建议等行为外,还专门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存管、托管制度、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及寄送、查寻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方面规定了客户资产的保护,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风险,有利于客户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投资者信心的增强。

  就下一步工作安排,黄湘平表示,协会将研究细化和深化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应当采取的措施。同时,以走访会员、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调查研究两《条例》对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组织结构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影响,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沟通和反映。

  黄湘平表示,协会将配合监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对已经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等自律规则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根据《条例》要求,配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起草和制定融资融券风险揭示、金融产品销售适用性、证券资产管理等新的行业自律规则,把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此外,黄湘平还表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完善,证券行业的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证券行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协会将以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为结合点,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证券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

  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在“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座谈会”上表示,两个条例颁布以后,上交所将全面梳理、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配合市场创新产品、创新机制的推出,加强会员交易权限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会员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执业质量。

  他表示,两个条例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展、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理顺证券公司退出机制,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充分认识两个条例重要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组织员工,结合具体工作,加强对两个条例的学习,并部署了近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具体工作安排。

  首先,全面梳理、完善相关业务规则。上交所将尽快推出《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从业务实施细则的层面完善会员管理的业务规则体系。同时,认真审视相关业务规则,及时修订与两个条例相抵触或者不相适应的内容。

  其次,配合市场创新产品、创新机制的推出,加强会员交易权限管理工作。在条例严格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将继续加强会员的交易权限管理工作,根据会员的净资本、规模、经营状况、技术系统状况等实现会员交易权限在品种、方式、规模上的动态化管理。

  第三、进一步推动会员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执业质量。上交所将以加强会员客户管理工作为切入点,推动会员了解自己客户、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加强客户风险揭示,提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现和处置能力,全面提升会员执业质量,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加强会员技术监管,确保信息管理安全。上交所将根据确保安全运行的总体要求,加强会员交易及相关技术系统管理,适时出台《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规范与运行管理指引》,推动会员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

  第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合格投资者培育工作。上交所在成立投资者教育专门部门的基础上,结合两个条例的颁布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试点工作的推进,加大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并推动和督导会员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上交所将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加大会员资格清理力度,完成上交所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面的收尾工作。

  另外,张育军还透露,上交所将从建立长效机制的角度,积极支持会员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做优做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首先,上交所将加大创新工作,向市场提供更为丰富的创新产品、更为完善的交易机制,以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提高其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其次,上交所将针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从技术上、操作运行上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服务;再次,根据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将拟定相应的细则及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该业务的顺利推出和规范运作。

  另外,张育军建议,监管条例第66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并明确由证监会制定具体办法。这方面工作是否可以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作用,把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一样,交给交易所来做。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

  进一步强化会员自律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在两条例座谈会上表示,深交所将对照两条例规定,修订完善会员管理规则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会员资格管理,制定风险会员的交易权限管理细则等。

  宋丽萍说,在当前股市波动加剧,一度单边下行的严峻市场条件下,两个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高层级的法规形式出台,对于稳定市场预期、坚定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健康运行良好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意义重大。

  同时,她指出, 两条例的发布实施,为深交所今后进一步做好会员自律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深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总体部署与具体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两条例,强化会员自律管理,完善自律管理制度和程序,为推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对照两条例规定,修订完善会员管理规则体系。按照《条例》关于“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等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会员管理规则》以及《席位与交易单位管理细则》、《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等相关细则、指引,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会员资格管理,制定风险会员的交易权限管理细则等。

  第二、协同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强化会员自律管理。探索建立与证监会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协作机制,结合组织管理市场交易的需要,推动建立会员经纪人制度,明确投资者风险教育与服务的要求,将自律管理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专业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三、重点强化会员客户管理,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市场调研,对贯彻两条例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细化和深化,强化会员交易业务管理,重点突出客户管理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创新会员监管手段,健全调查走访机制,增强会员监管和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会员客户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抓住机遇,推动会员业务创新和发展。以两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契机,结合证券市场客观需要,推动会员产品业务创新。特别是在会员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方面,探索建立风险评价体系,强化业务资格管理,完善创新业务的市场监控机制,同时,积极组织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创新活动。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

  力争两三个月完结个人债权收购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在座谈会上表示,保护基金公司已经完成了90%的个人债权收购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弥补工作,下一步将会同有关各方一起抓紧推进遗留问题解决,在依法合规使用保护基金的前提下,争取在2-3个月的时间内完结收购工作。

  陈共炎指出,两个条例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中首次全面细化和落实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为贯彻好这两部条例,保护基金公司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责,近期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国家政策加快被处置证券公司剩余个人债权收购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弥补工作。保护基金公司已经完成了90%的个人债权收购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弥补工作,下一步将会同有关各方一起抓紧推进遗留问题解决,在依法合规使用保护基金的前提下,争取在2-3个月的时间内完结收购工作。

  二是配合日常监管开展证券公司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三部委的要求,保护基金在2007年就开始全面推进证券公司信息监测系统建设。2008年将进一步提升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测能力,加强非现场分析,通过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各类报表等进行分析研究,监控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发现其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帮助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制订整改计划、措施,督促其落实,防止证券公司风险隐患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是积极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的立法工作。该条例作为《证券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之一,与目前已经颁布的两个条例共同形成了证券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机体系。该条例已纳入立法计划,除了对现行的保护基金筹集和使用办法进行完善外,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也将争取有所探索和创新,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更及时的服务奠定制度基础。

  四是系统开展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证监会领导下致力于构建由投资者调查、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援助、投资者偿付等组成的多层次、一体化、积极主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这方面今年的中心任务是:加强投资者调查工作,建立常规化的证券市场投资者调查机制,及时监测证券市场变化,及时了解舆情民意,围绕市场投资者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监管部门重点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基本的数据支撑;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建立投资者呼叫与投诉响应机制,增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互动,反映投资者诉求,为投资者答疑解惑、提供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解决投资者实际困难和问题。

  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

  已做好融资融券业务准备

  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在日前召开的座谈上表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他表示,海通证券已基本准备就绪,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他表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之前颁布的新《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及《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搭建了很好的制度平台。

  王开国说,融资融券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业务,其开展需要和市场参与者的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技术处理能力和监管体系紧密结合,这些方面能否衔接好,关系到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初期能否顺利开展。

  他表示,海通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海通是从2006年5月启动融资融券业务准备工作的;2006年7月,参加并顺利完成沪深交易所组织的2次融资融券系统及业务测试;2007年6月公司成立了融资融券部;2007年7月完成集中交易全部上线;2007年8月完成合格账户的三方存管,并完成与交通银行融资融券业务三方存管的测试。目前正与多家银行沟通,准备进行测试。

  期间,海通颁布了十项关于融资融券的管理制度,对包括营业部在内的各级员工和开户的投资者进行了多次的现场和非现场培训,进行了客户需求调研。在业务操作方面,从资格初审、信用评估、授信、合同管理、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和权益处理等等环节着手设立了完备的操作流程。建立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多环节多部门的完备的风险控制系统,包括:与业务流程相对应的风险控制机制,涉及客户信用、市场风险、业务集中度、操作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控制措施,业务全程的风险监控系统。安装并调试完成了融资融券的专用交易系统和管理系统。从内部情况来说,海通基本准备就绪,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中信证券副总经理吴玉明

  坚持推进国际化进程

  中信证券副总经理吴玉明在座谈会上表示,两个条例是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机制,保护客户资产安全,鼓励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确立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等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制度基础,体现了国家对资本市场及证券行业的空前重视,对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吴玉明认为,随着两个条例的落实和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证券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阶段,从而大大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条例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对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从长期看,股指期货、备兑权证、结构化产品等新交易品种的陆续推出,将大大改善自营投资业务风险敞口过大的局面。

  吴玉明表示,中信证券将坚持不懈地推进国际化进程和买方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实力。

  首先,积极自查并迅速改善,形成完善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公司将积极进行组织结构、各项业务及产品等方面的创新,平滑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高业绩稳定性。目前,公司在直接投资、产业基金、融资融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已经做了充分准备,直接投资和产业基金等创新业务已经开始开展业务,公司将积极争取融资融券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试点。

  第三,加快合规建设,完善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流程,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职责分别由合规、风控和稽核三个部门独立完成。提高风险控制的覆盖面。

  最后,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公司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

  巩固治理成果 确保行业领先

  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在座谈会上表示,两个条例充分彰显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夯实证券行业的发展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立法价值。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

  首先,《风险处置条例》是过去三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功经验的总结。以银河证券为例,在整个重组过程中,银河证券保持了业务稳定,人员稳定,社会稳定。截至2007年12月31日,原银河证券债权人的权益通过市场化方式已基本得到解决。新的银河股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稳定增长,资金账户开户数同比增长30%。2007年实现营业收入144.69亿元,利润总额89.84亿元,在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两大业务领域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其次,《风险处置条例》建立了有效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监管体系,总体特点为:“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协作、分工配合、快速反应”,为风险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还首次明确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的性质,将风险处置措施分为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五种,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第三,《风险处置条例》充分体现了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的指导思想。对具有救助可能的证券公司,建立了以多种救济措施并举,多途径恢复证券公司自身造血功能的风险处置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首次将行政重组作为一种独立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还明确规定了其他风险处置措施向行政重组转化的机制,丰富和完善了《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

  第四,《风险管理条例》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威慑力;为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建立证券业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申银万国总经理冯国荣

  加快建成证券控股集团

  申银万国总经理冯国荣在座谈会上表示,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两个条例的及时颁布,对指导进入常规监管期的证券公司科学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申银万国2007年利润总额近90亿元。公司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加快建成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成功上市”证券控股集团。

  冯国荣说,近些年来,我公司在大力发展业务的同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目前,客户账户清理基本结束,不合格证券账户比例降至1‰以下,达到了证券监管要求。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基本完成,已经与工行、建行等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开通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除了极少量的小额休眠、不合格账户外,客户账户全部纳入了第三方存管系统。

  冯国荣表示,下一阶段,我公司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继续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调研客户的财务状况,结合客户风险偏好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对客户投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二是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营业部负责中小客户的回访,公司负责高端客户的回访。三是建立呼叫投诉服务中心。增加受理客户投诉的功能,通过严格的制度、流程和留痕机制,来保障客户投诉获得较好解决。四是继续做好账户清理工作。在前期接受上海证监局关于账户清理情况检查的基础上,以合规稽核部门牵头,并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规范清理情况全面复查。五是建立客户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将客户账户信息管理贯穿于开户、交易、清算各业务环节,实现了账户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建立起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六是集中统一管理客户资料档案。客户资料档案从前台分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客户资料电子档案,纳入公司电子档案的统一管理。

  华西证券总裁胡关金

  强化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华西证券总裁胡关金在座谈会上表示,两个条例的颁布,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两个条例针对新世纪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跌宕起伏,在分析成因、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证券公司运行与监管经验、风险处置政策与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并上升到行政法规,使其更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次,有利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尤其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它既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中风险券商清理、处置的经验总结,也是分类监管制度下处置风险类证券公司,防范风险蔓延,减少投资者损失,控制系统风险的法规依据。第三,标志着证券业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的日常化、规范化。有利于增强对证券公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建立完善市场准入、业务监管、创新发展、市场退出等的新机制,有利于在行业形成优胜劣汰的环境。

  胡关金认为,两个条例为券商的公司治理与合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可以说是充分保证分类监管制度有效实施的法宝,既确立了证券监管机构在处置风险券商和相关责任人时的法规依据,也规定了未来证券行业重组的基本格局和路径。这有利于在行业进一步树立并形成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的能否持续经营的基础和铁律,而公司治理完善、包括合规管理在内的内控有效的券商将具备更强的抗市场波动能力。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既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经验总结,也是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逐步形成并条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法条集成,概括了之前所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管理、营业网点管理、子公司和分公司管理等等相关管理制度,使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券商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应当说是抓住了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及其有效监管的核心和关键。

  (本版稿件由侯捷宁 家路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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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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