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31倍基准利率,高出全国金融机构的加权平均利率约12个百分点,超过六成的贷款,其利率处于1.3倍(含1.3倍)基准利率以下,2倍(不含2倍)以上基准利率的贷款发放很少,其贷款发生占比仅为4.12%。
1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水平最高,六成以上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1.5倍以上的利率水平
2006年,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60倍基准利率,其执行的利率水平是农村金融机构中最高的,高出全国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2个百分点,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也高于全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其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为1.47倍基准利率,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分别为基准利率的1.29倍、1.13倍和1.00倍。
从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区间分布来看,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几类主要涉农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水平逐家向利率水平较低的区间集中。
2006年,农村信用社利率区间为[0.9,1.3]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16.4%,利率区间为(1.3,1.5]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20.7%,利率区间为[1.5,2]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52.8%,2倍基准利率(不含2倍)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10.2%。由此可见,农村信用社六成以上的贷款,其利率水平在1.5倍基准利率以上。农村合作银行72.2%的贷款,其利率水平集中在区间(1.3,2],1.5倍基准利率水平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37.7%,比农村信用社少25个百分点,农村商业银行57.1%的贷款,其利率水平集中在区间(1.1,1.5],1.5倍基准利率水平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15.4%,比农村信用社少47.6个百分点,2倍基准利率水平以上的贷款基本没有,农业银行71.6%的贷款,其利率水平集中在区间[1,1.1],1.5倍基准利率水平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仅为4.6%,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县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其九成左右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农村金融机构利率水平的结构特征与其所服务的客户群体紧密相关,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农户和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体,这类客户群信贷风险相对较高,在贷款利率定价时需要考虑一定的风险溢价来覆盖风险,因而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高。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体,其客户群体也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争取的对象,贷款利率自然较低,而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利率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没有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主要按照基准利率水平发放政策性贷款。
为了摸清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过高的原因,我们对全国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负责人进行了问卷调查。 73.5% 的网点负责人认为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市场单笔金额小,管理成本和风险高, 54.5%的网点负责人认为是农村信用社定期存款占比较高,资金成本较高,46.9%的网点负责人认为是农村信用社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无偿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了经营成本, 40.3%的网点负责人认为是农村信用社在信贷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
2 经济落后县域的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一般情况下,经济落后县域的投资机会相对较少,并且以农业产业为主,贷款对象的风险相对较大,加上执行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占比较多,因而其贷款的利率水平要比经济发达县域的高。
2006年,经济落后县域与经济发达县域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39和1.23倍基准利率,经济落后县域高出经济发达县域0.16倍基准利率,落后县域的贷款利率在1.5倍基准利率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38.9%,比经济发达县域高出23个百分点。
分区域来看,东部地区县域经济基础相对较好,金融机构网点较多,竞争相对充分,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在各区域中处于最低水平,东北地区县域由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较多,而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水平相对较高,因而拉高了整个区域的加权平均利率水平。2006年,东部地区县域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28倍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在1.5倍基准利率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22.2%,东北地区县域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42倍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在1.5倍基准利率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46.8%,高出东部地区县域24.6个百分点,其中,东北地区县域农村信用社的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为1.7倍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在1.5倍基准利率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82.7%,高出东部地区县域18个百分点。
3 农户贷款的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由于农户贷款的金额相对较少,贷款期限以短期居多,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的单笔贷款成本较高,另外,给农户发放贷款的主要是利率水平偏高的农村信用社,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户贷款的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2006年,全国县域农业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41倍基准利率,其中,农户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最高,为1.58倍基准利率,高出农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2.1个百分点,其1.5倍基准利率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61.2%,高出农业贷款23.5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基准利率的1.51倍和1.30倍,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也比较大,其1.5倍基准利率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59.9%,民营企业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相对较小,其1.5倍基准利率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为20.4%,比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分别低17.3个百分点和40.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较低有利于农村经济的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
4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中西部地区县域民间借贷较为活跃
判断农村信用社利率高低水平有一个参照标准的问题,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将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与当地的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比较,我们得到的对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高低的判断会与其执行的实际利率水平高低一致起来
为了了解基层对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高低的看法,比较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高低和了解民间高利贷的活跃程度,我们对全国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负责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1)对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利率执行情况的判断是半数左右的网点负责人人认为其实际利率偏高。调查具体结果是,50.2%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实际利率偏高,44.3%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其贷款实际利率合理,5.6%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其贷款实际利率偏低。
(2)对农村信用社与民间借贷利率比较的判断是半数以上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农村信用社实际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调查具体结果是,8.3%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实际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35%的网点负责人认为两者相差不大,56.7%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农村信用社实际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3)对民间高利贷活跃程度的判断是过半数的网点负责人认为民间高利贷活跃。调查具体结果是,4.5%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当地不存在民间高利贷,43%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当地存在民间高利贷,但不活跃,41.9%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存在民间高利贷,较为活跃,10.6%的网点负责人认为存在民间高利贷,非常活跃。
我们将以上的问卷调查结果加工、计算为相应的扩散指数,并将各类扩散指数与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加权平均利率进行比较,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问卷调查结果对农村信用社实际利率高低的判断与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利率水平并不一致。例如,东部地区县域认为当地农村信用社实际利率偏高的扩散指数为47.5%,要高于东北地区的扩散指数45%,也就是说相对于东北地区的县域来说,东部地区县域有更多的金融机构网点负责人认为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偏高,而两个地区县域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执行的实际情况是,东北地区县域农村信用社的加权平均利率要高于东部地区县域0.1倍基准利率,并且1.5倍基准利率以上的贷款发生额占比要高出东部地区县域17.8个百分点。如果深入分析个中原委,我们不但能揭示其中的原因,还能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
东部地区县域大家之所以认为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相对较高,是因为东部地区县域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要比农户贷款的利率低得多,例如,2006年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比农户贷款的利率低0.31倍基准利率,而农村信用社大部分发放的是农户贷款,因而其贷款利率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相比自然偏高,而东北三省的县域是全国的粮棉生产基地,县域以农业经济为主,即使有一些民营企业,也都比较弱小,信贷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会相应提高,因而东北地区县域的民营企业贷款与农户贷款的利率差距相对较小,2006年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比农户贷款的利率低0.28倍基准利率,如果考虑到东北地区县域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与东部地区县域相比要少得多,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占主要部分,这样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的参照标准较少,虽然该地区县域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较高,但大家感觉并不算高。由此可见,判断农村信用社利率高低水平有一个参照标准的问题,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将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与当地的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比较,我们得到的对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高低的判断会与其执行的实际利率水平高低一致起来。例如,东北地区县域的农信社与民间借贷利率比较的DI指数为43.3%,低于东部地区3.9个百分点,该指数越大,表明更多的金融机构网点负责人认为该地区县域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也就是说,大家认为东部地区县域的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如果参照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其实际利率水平比东北地区的县域低,这个结果与两地区县域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利率水平相一致。
5 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取向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在加快,但在进一步放开其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问题上政策制定部门存在一些顾虑,担心进一步放开其利率浮动区间,会增加农村的生产经营成本,与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相违背。然而,实际情况表明,在农村信用社实际利率水平较高的地区,大家反倒觉得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相对偏低,并且整体来看半数以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负责人认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水平要低于民间借贷利率,这意味着如果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利率管制不能得到有效的风险补偿而减少县域的信贷供给,让农村的各经济主体求助于利率更高、资金更不稳定的民间借贷,岂不是让农村的生产经营成本更高?
另外,如果对比观察各地区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和民间高利贷活跃程度的DI指数,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加权平均利率相对较低的欠发达地区,其民间高利贷活跃程度比农村信用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低的地区要高。例如,东北地区县域农村信用社的加权平均利率水平高出中部地区0.9倍基准利率,但其民间高利贷活跃程度指数要比中部地区高出13.3%,并且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加权平均利率水平比中部地区的高,其民间高利贷活跃指数要比中部地区低。再者,目前全国县域农村信用社六成以上的贷款,其利率在1.5倍基准利率以上,这表明农村信用社的利率上浮还有比较大的增长空间。
由此可见,农村和农业的性质决定了在零售层面上提供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因此需要较高的利率才能使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对农户和微小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方便、快捷、可靠地获得融资,继续对利率进行管制,会导致农村地区信贷供给不足,或者转向民间借贷,承担更高的利息支出。因此,我们建议要进一步放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将利率上浮的幅度提高到基准利率的3倍,如果提高利率浮动幅度以后,能有效地增加农村地区的信贷供给,我们可以考虑逐步放开其利率浮动区间,直至完全实现贷款利率市场化。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本报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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