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华认为,由于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形成的惯性是尽量少公开,而《条例》的推行是要形成新的管理方式,和传统的体制都会产生不匹配的地方,所以如何执行好是个很大的挑战
5月4日上午,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向安徽省环保局提交了公开“当地大中城市的污染情况、群众对污染的举报和处理情况,以及当地排污重点企业的名单”等信息的申请。
严义明是希望自己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而作为《条例》在环境行政领域的具体化,《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也开始实施了。
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环境信息公开将促进公众和政府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进而有力地促进中国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不仅如此,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信息公开主要的意义应该在于它将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进行政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加速政府运作流程的改革。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按照规定,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办法》将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细化为17项,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9项,“污染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特殊企业则被要求强制公开。
“关于污染信息,过去政府公开得很少,受害群众通过诉讼寻求赔偿时,往往无法得到有力的证据支持。”严义明希望《条例》能改善这一现状。他还将前往河南省环保局提交公开环境信息的申请。
安徽省环保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受理了严义明的申请,并打开环保局网站让本报记者浏览此前公布的部分环境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28日,安徽省环保局公布2008年第一批挂牌案件,并决定对安徽华泰化学工业公司等12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主办、省经济信息中心承办的“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也于4月30日开通。对于这些变化,严义明表示:“这说明政府已开始注意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另外,严义明说:“以信息公开为切入点来做环境维权,从环保的角度来促进信息公开,让刚刚生效的《条例》不要流于形式,而是实际运用到社会当中去。”
按照严义明的设想,随着环境信息的公开,他希望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的维权经验,在环境维权领域建立一个有操作性的诉讼模式,吸引更多有志于环境保护的律师参与其中,为他们找到一个可以赢利的途径。
还想知道得更多
不过,对于目前的公开内容,严义明不满足于此。显然他想知道得更多,比如申请中的第六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来自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公众可以很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查到哪些污染企业,它产生什么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对人体会怎么样,对自然界又会怎么样,排放量是在增长还是削弱,比如斯坦福大学附近的学校和医院被污染的情况。
企业诚实地向社会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这在许多国家已被证明是补充环保部门执法资源紧缺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缓解污染企业与当地社区矛盾冲突的成功机制。
马军认为,信息公开在中国同样可以促进企业承担起环境责任。马军于2006年5月创立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随后推出“中国水污染地图”,这张地图录入了5100多家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在公众压力下,已经先后有20多家国际、国内的大企业和马军进行了沟通,提交了他们对违规事件的解释,其中6家承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第三方审核,以向公众证明他们已经改正,并有能力做到达标排放。
其实,严义明和马军,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主要的动力源——出于公共利益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过,《条例》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如果严格按上述规定,严义明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污染信息这样的案例,很可能被挡在大门之外。但严义明认为,虽然他不是安徽省的居民,但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身份,“作为安徽省潜在的投资者和观光者,有权知晓当地的环境状况。”
周汉华认为,《条例》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原则都符合公共治理原则,但是,任何法律都不是完备的,《条例》本身和其实施都将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周汉华曾主持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之“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说明、理由及立法例”立法软课题,并主持起草《条例》讨论稿。昨天,他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的意义在于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亟须配套环节的完善。”
他告诉记者,由于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形成的惯性是尽量少公开,而《条例》的推行是要形成新的管理方式,和传统的体制会产生不匹配的地方,所以如何执行好是个很大的挑战。
周汉华说:“来自制度、法律法规不到位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人的观念和习惯等问题,类似这些问题其实并非都是立法本身能够解决的,《条例》也只是一个突破口。”
在《条例》的第四章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了处罚性规定。但是,有公众对于其是否可以落实的问题提出了疑问。
“即便《条例》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律师在获知某些重要信息方面的压力还将存在,仅仅依靠《条例》去解决现实问题,我并不抱太乐观的态度。”有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周汉华表示,如果公众对于政府的有关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确认自己要获知的信息是否在应该公开的范围。
《条例》的出台并实施引发的更大的关注在于整个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相关行政制度的配套改革。因为作为行政法规虽然也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但相比法律其效力相对较低。
周汉华告诉记者,从长远看,我国必然在《条例》实施的基础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这也将是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最终目标”。
在上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政府信息公开法》作为由国务院起草或提请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被写入规划,但是直至去年届满,该法还未被列入立法计划。
“信息公开主要的意义应该在于它将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进配套环节的改革。”周汉华告诉记者,一方面它将促进行政法律体系的改革;另一方面将加速政府运作流程的改革。最终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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