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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取代券商 第三方监管变相复活

  股市的走暖,令一度被打入冷宫的股票抵押典当业务再度回温,只是这次,典当行不再监控资金拆入方的证券资金账户,相关的监控由银行取代券商来操作。

  银行的角色

  4月12日,突然的来电令深圳某投资公司负责人王健(化名)紧缩的眉头舒展。


  电话另一端是王在一家典当行的老朋友。

  “有没有资金缺口?”老朋友的主动让王健愕然,这与以往登门求贷,评估放贷的方式截然不同。

  朋友解释到:“典当行不再监控证券资金账户,相关的监控将会由银行操作。”

  同一时间,上海某私募基金负责人就通过此方式融得了现有资产的一倍,“有了银行的介入,贷方觉得风险减少了,因此更具有主动性。”

  “银行相当于典当贷款和客户融资的第三方监管人。”王健表示。

  王口中的“三方监管”是证券公司客户融资的一种形式,通常是指,甲方(资金委托方)、乙方(资金受托方)有一定证券(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甲方在愿意的情况下为乙方提供一定的资金,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以监管者身份出现,乙方将资金及证券存入/托管入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操作,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

  由于“三方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券商以监管方的身份强行平仓常常引起法律纠纷,已有多家证券公司因“三方监管”被告上法庭。由于“三方监管”的融资行为非常不透明,证监会早在2004年已叫停了该业务。

  但资金融放的巨额利润及股票冒险家们的疯狂下,“三方监管”并没有就此消失,现在在银行的参与下得以复制——以前的资金委托方、受托方和券商(甲、乙、丙)三方,变为了资金委托方、受托方、银行三方。

  银行的“三方监管”与券商的“三方监管”实质差不多。

  王健介绍,三方的合作脉络大致为:

  首先,在指定的某银行支行,典当行开立对应着监管银行的账户A,王在银行对应的第三方存管账户B;账户开好之后,典当的资金进入账户A,同时按王的资金或股票的一定比例(一般为70%或100%)转入账户B;资金在帐户间结转,由监管银行负责。

  约定合约期满后,王给予典当一定融资利息,记者了解到目前业内通行的利息比率为年息20%,日息万分之六。

  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典当的本金低于一定数额时,王应无条件补足,如不能及时补足,银行有权冻结双方账户,进行平仓并在B账户划转和提取。

  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广东一家股份制银行已开展了这类业务。

  “爆仓”风险

  对于上述融资模式,深圳国浩律师事务所薛义忠表示:“如果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法律上讲,是合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47%。而在银行作为第三方监管人的融资模式,通行的贷款利率为年息20%左右,依薛义忠的说法,这样融资并非非法。

  但银行以“管钱者”的身份出现,是否就能规避法律风险?

  按照《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三方监管协议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将返还原状,即资金受托方需将受托资金全额返还给资金委托方,但以往的大多数情况是,乙方无力赔偿,第三方成为共同被告。

  薛义忠表示:“即使在协议书上有明确说明,第三方不承担责任,但在股票市值大幅度的萎缩的市场中,甲方依旧有可能告乙方,银行也将牵连其中。”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也分析,这样操作银行的风险并不小,如果相安无事,银行的利益主要是吸收更多的客户和收取比率极低的管理费。但一旦出事,银行承担的可能是无限放大的风险。

  如果股票爆仓(透支投资后,亏损额超过了自有资金),司法介入,那么法院有权冻结乙方的账户,此时银行的冻结账户权力消失,基本不能动用监管协议的要求来减少甲方的损失,在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中,银行有可能被推到风口浪尖。

  曾经的券商第三方监管就是最好的佐证。

  在2002年到2004的漫漫熊市中,庄股频频爆仓,券商营业部三方监管风险不断积聚,与客户对簿公堂的情形屡现。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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