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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亟待法制化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后,金融竞争已融入国际大舞台,金融监管的潜在风险也不断累积。专家指出,我国银行现有监管体制存在事权划分交叉重叠、职责划分不明确、监管协调效率差等问题,应尽快将监管协调机制法制化,并出台配套法律法规,防止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职责待进一步明确

  保监会研究室主任周道许表示,目前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对不少业务监管责任界定模糊。比如《商业银行法》中,只将代理保险业务作为普通的中介业务进行管理。由于没有提出很明确的规定,缺乏具体监控指导,很容易导致银行在这项业务中私设小金库。

  此外,有人士表示,我国银行业各监管部门之间事权划分存在交叉。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支付清算、外汇管理、反洗钱等九项业务有直接检查权,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市场退出等各方面进行监管。两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产生了重叠。

  某地方银监局人士介绍,根据《商业银行法》,银监会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又明确,央行的职责之一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商业银行执行清算管理的行为有权实施监督检查。这样一来,在银行监管实践中,由于这种监管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比较常见。

  对此,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赵锡军表示,目前的监管现状的确容易给市场过于宽松的自由度,比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在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行业“游刃有余”,容易造成信用风险,不仅不利于风险管控,也有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利益。

  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执行约束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朗。目前,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可以进入同业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或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保险公司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保险资金亦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不同金融行业间渗透程度越来越高,一些新型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也相继成立,这无疑给分业监管带来了一定挑战。在新形势下做好监管,防止监管真空,是一个紧迫的问题。

  某地方银监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银、证、保三方于2004年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并将其制度化,但目前该制度尚未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相关部门缺乏足够动力与有效约束将各自的监管信息向对方披露,相关重要文件的会签制度也没有任何强制力,一旦部门之间对某项政策法规有不同理解或意见,便容易产生矛盾。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少协调机制,在处置违规行为时会出现被动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秩序。

  专家认为,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关键要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正式监管协调制度。某地区监管机构负责人建议,国务院应制定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相关条例,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监管协调制度,并明确哪些监管信息必须在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哪些监管事项必须进行协调,哪些监管措施的出台必须商请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规定时限要求,将监管协调机制制度化,形成硬性约束力。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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