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8日讯 记者牛娟娟报道 日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指导。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进一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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