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闫立良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资本总额10%。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资本,银监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至于资金来源,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资金运用方面,《意见》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意见》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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