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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为何频频挑衅减持新规

  为了稳定溃不成军的中国股市,中国证监会终于在上证指数临近3000点的时刻推出了大小非解禁流通规范指导意见。然而,新规刚出台,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更为严酷的现实是,现在,它还要经受明目张胆的挑衅。

  谁在“挑战”新规?

  200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所持解禁股份超过1%的“大小非”,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然而,对新规的“挑战者”很快就出现了,4月29日,在日常监控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宏达股份(600331.SH)两个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即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当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该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分别达到了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上交所随即对这两名“小非”股东账户进行限制交易处罚:4月30日起一个月内限制这两个账户在宏达股份上的卖出交易。

  但是,事隔仅仅三个交易日,也就是5月6日,深交所又公告处罚了另外一个违规的小非,从4月21日至5月6日期间,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便违规卖出其持有的冠福家用(002102.SZ)解除限售存量股份1,359,557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19%。

  深交所同样对恒联股份进行了处罚:从5月7日至5月27日止,对该公司证券账户实施15个交易日的限制交易,禁止该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和卖出深市全部交易品种,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说宏达股份的两股东意图在4月29日浑水摸鱼而套现的话,福建恒联则是一种赤裸裸的恶意减持行为。因为,深交所在实时监控中,多次通过不同途径提醒福建恒联必须严格遵守《指导意见》,但该股东仍我行我素,置相关规章制度于不顾,其情形实属“顶风作案”,情节相当恶劣。

  就在市场认为大小非抛售应该受到阻吓的时候,事实却再一次证明,这种恐吓性的处罚并不能减缓大小非抛售的冲动。

  5月7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超1%比例减持其持有的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限售股票。

  三次违规减持,犹如三记耳光,重重地打在刚刚问世不到一个月的大小非新规脸上。尽管上交所和深交所即刻对上述违规机构开出期限不等的限售罚单,但市场人士认为,指导意见权威面临的挑战刚刚开始,大小非减持流通规范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将决定,今后大小非违规减持的挑战将会有增无减。

  小非的“反抗”声浪

  指导意见及相应的违规处罚细则无疑是管理层稳定中国股市的重要权宜之计。

  然而,指导意见及违规处罚细则在大小非的心目中,尤其是在减持凶猛的小非面前并不可怕,甚至显得有些脆弱。

  深圳一家持有解除限售流通股的投资机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他们一直坚守“锁一、爬二、进三”的股改约定。在当时股改方案承诺规定中,并没有规定解除限售股份流通股减持比例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完成,新规相当于管理层代流通股股东向非流通股股东事后追加限售条件,从法律契约公平角度讲,指导意见对非流通股流通增加新的限售条件有失公平。

  那位负责人愤愤不平地说:“市场光看到我们现在投资赚钱的风光,有谁看到我们为此付出的风险代价呢?因流通限制,当初的几千万非流通股投资导致公司现金流非常紧张,有几次公司都差点破产。”

  据上述“小非”负责人介绍,他的一些持有非流通股份的朋友有如久旱渴望甘露般的盼望着限售股解禁期限的来临,因为目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急需活钱解救陷入困境的主营业务,他的个别朋友曾向其私下表示,只要解禁期一到,就会卖出全部股票,为了救命,什么比例限制全顾不上了。

  “难道不怕交易所的处罚吗?”记者不安地问那位负责人。

  “我的那些朋友不是上市公司,交易所对他们几乎不具备任何强制约束能力,如果交易所为此找他们谈话,他们甚至可以完全不予理睬。”那位负责人如此表达指导意见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

  此外,那位负责人还向记者表示,现在只是众多小非尚不情愿与有关部门撕破脸皮,一旦被逼急,有很多人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起诉监管部门。只不过现在还没有到这个时候。

  “其实小非真想减持,不是指导意见和处罚规定所能挡住的,很多小非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经济法律纠纷,只要法院裁定执行,什么比例限制全部都绕过去了。”那位负责人别有深意的对记者说。

  国有大小非是“好孩子”?

  “指导意见过于宽泛,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这是制度设计推出时就存在的漏洞。虽然深圳和上海两个交易所随后相继出台了处罚细则,但处罚力度有限。”深圳某上市公司董秘对指导意见及相关处罚措施对规范大小非能否发挥足够效力感到信心不足。

  在看过深交所新近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后,那位董秘向记者表示,从实施细则看,交易所能应用的监管手段相当有限,除了处罚性交易限制较为可行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等监管措施对非上市公司类型的小非投资机构只是软约束。

  “交易所不是执法机构,你约见非上市公司的机构谈话,他可以对你完全不予理睬。至于什么公开谴责、计入诚信档案等处罚措施,对存在巨大利益诱惑的小非来说几乎不能起到任何有效约束作用。”上述董秘毫不客气地指出了交易所处罚细则的薄弱环节。

  国内一家创新类券商的高层并不认同上述董秘关于指导意见对大小非解禁软约束的看法,“国有企业领导人最大利益导向是仕途升迁,民营企业领导人的最大利益导向是经济利益。 指导意见对国企的约束还是明显的,因为这些企业领导人在做经济决策时必须讲政治。”

  该高层指出,中国资本市场投资主体呈现国有和民营并存的二元结构,在2008年的1.2万亿限售流通股当中,国有资本占据了1万亿,民营资本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只是占了一个零头。只要规范了国有企业大小非的减持,那么中国股市的市场秩序就不会受到严重冲击。至于民营资本的大小非是不可能拦住的。

  “那么,为什么中石化的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会违规减持开开股份,它不也是有国有资本控股背景吗?”记者不解地问道。

  “什么时候都会有傻瓜出现,中石化的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是国有资本大小非规范减持的例外。”那位高层自信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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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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