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财经-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证券频道 > 证券要闻_证券频道

两个《条例》是资本市场的新保障和新起点

  王晓国

  两个《条例》立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实现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条例内容上既有日常监管防范风险的规定,又有风险发生后化解风险的处置办法,全面规范了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运行规范、退出机制和监管措施,预留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必要空间。


  最近,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6月1日就将付诸实施。这是证券行业和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条例》的价值取向、内在逻辑、市场影响和发展机遇,准确把握证券公司的行业本质、准入条件、运行规范、退出机制和监管措施,在资本市场中找到和找准各种主体的利益点和利益增长点,最大化各自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利益,是资本市场改革规范和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新保障和新起点。

  价值取向

  1987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之后,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初步形成。1995年《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763家证券交易营业部从商业银行等母体中分离出来,并入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行业获得了较大发展。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等外资金融机构合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迈出实质性步伐。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行业成为活跃市场的主体。

  证券公司专业化发展的同时,粗放经营的风险不断积累。从2004年8月开始,国务院部署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目前,综合治理工作已圆满结束,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初步形成了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有效机制。2005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这就要求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落实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根除证券行业粗放经营的理念,彰显风险管理的行业本质,把证券行业切实转移到集约化经营的轨道上来,依靠风险管理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安排实现行业的创新发展。

  内在逻辑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共8章97条,对证券公司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保护、监管措施、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精心设计了证券公司的运行规范和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共7章63条,对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处置、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管协调、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两个《条例》从法律层级上隶属行政法规,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细化;从立法目的上落实了风险管理的行业本质,其立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实现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条例内容上既有日常监管防范风险的规定,又有风险发生后化解风险的处置办法,全面规范了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运行规范、退出机制和监管措施,预留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必要空间;两个《条例》既是对证券公司业务流程、行政监管、风险处置的规范,也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收口等有关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强大法律武器,与日后将要出台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共同形成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有机制度体系。

  市场影响

  《监管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提升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标准。同时,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作了规定;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作了规定;系统规范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流程。另一方面,从股东出资方式、股东权利行使、人力资源状况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作了规定,全方位提高了证券公司人、财、物的质量。

  《风险处置条例》从风险处置的行政措施、破产清算和监督协调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作了规定,着力于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两个《条例》通过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不诱发、不生成和不增加新的资本市场风险。

  发展机遇

  《监管条例》规定,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预留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可行空间。《监管条例》规定,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蕴含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监管条例》规定,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法定了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上市融资、定向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等途径充实资本,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通过发展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衍生品交易、股权直接投资、开展做市商业务等增加业务模式,延伸产业链条;可以销售集合理财计划、专项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展业务品种,扩大盈利空间。这就表明,两个《条例》衍生出了证券公司目标市场扩容、产业链条拉长、业务品种丰富和业务流程拓展,以及原有各个维度业务量增加的发展机遇。(作者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田瑛)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