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应尤佳
因广发证券股权转让事宜,*ST梅雁将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吉富公司返还8.4%的广发证券的股份,并宣布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
早在2004年9月,*ST梅雁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与吉富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的股份,共计1.68亿股股份转让给吉富公司,转让价格每股1.2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0153.5万元。
由于双方的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2004年12月26日,*ST梅雁与吉富公司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吉富公司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ST梅雁同意吉富公司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6月,吉富公司与他人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与*ST梅雁《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了出去。
*ST梅雁认为,吉富公司在与*ST梅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应是无效协议。*ST梅雁相关人员向记者透露,所谓“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转让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公告显示,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受理该案件。
*ST梅雁还披露,公司委托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作为案件一审、二审的代理人并将支付一审律师代理费100万元。如诉讼发生二审情况,公司将再支付100万元二审律师代理费。双方还达成协议,如公司受保障的权益为股权,则公司应按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股权数额的10%,向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无偿转让股权作为代理费,并退回前述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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