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再次引发了业内人士的争论。“在中国当前的法律背景和特殊税制情况下,最适合的就是创投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的刘健钧在日前举行的亚太投资峰会上表示。此次会议上,几位创投机构负责人一致表示了对于公司制的欢迎。
刘健钧指出,选择公司制的原因主要有五点:第一,公司制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能够建立明确的自律结构;第二,税收方面,出于种种考虑,我国以鼓励按创投公司形式成立,对于信托、合伙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第三,公司制可以建立非常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那是合伙制不可能有的;第四,相对公司制来讲,合伙制在合伙人退股或转让时,需要重新签订合伙协议,重新申报、重新登记,程序上比较麻烦;第五,公司制设立能够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制创投企业需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但是考虑到2007年初《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刘健钧介绍,美国的创投基金在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也全部是按照公司设定,借鉴公司机制;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开始转为合伙制的主要因素为合伙制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否则以公司制形式,不但要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外,还需缴纳35%的公司所得税。此后,美国通过3次修订合伙企业法,借鉴公司机制所形成的创投形式,从过去主要适合一些家族组织形式,逐渐变成后来比较适合创投基金规模不同的组织形式。因此,目前美国最主要的创投形式为合伙制。但中国创投选择何种形式最为合适,需要研究中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高能资本董事长王晓滨认为,创投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首先表现为公司制纳税主体明确,而合伙制纳税是由合伙人投资人分别缴纳,纳税主体不明确;其次,在企业的环节上进行纳税更加方便公众的监督和管理,公司制可以达到非常高效的运作。
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达建则认为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等几种组织形式各有利弊。他表示:“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比较成熟的投资主体,如果在中国投资于某些特定行业,目前来说有限合伙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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