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蕾
一公司的两名高管游某和王某,伙同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向600余人出售金额近四千万元的原始股,被检方以非法经营罪提起控诉。今天上午, 游某、王某、李某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受审。
记者注意到,因该案涉及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公诉人准备的卷宗堆了厚厚的三摞,足足有近60本。上午,多名受害人及家属到庭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王某于2005年5月投资成立了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游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后二人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间,向社会公开转让由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元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的原始股股票。
经核实,蒋某等600余人共购买三公司股票总计1020.6万股,价值人民币3900余万元。后游某、王某、李某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被起获并扣押在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游某、王某、李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庭上,游某承认检方指控的事实,但对指控罪名不能认可。游某称,转让的股权均由李某提供,他们是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进行,从每股转让中他能提取5角钱。公诉人询问游某为什么从事这项业务?游某表示,因为他看好产权市场,这项业务得到产权界的认同,他看好这个行业。游某认为,这项业务并不属于证券行业,而是属于产权交易领域。“我到现在始终无法理解股权转让这项业务涉及到证券,如果我知道,肯定不会这么做。”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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