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15时,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由明春在中国政府网进行在线访谈,就"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网民提问踊跃、反响热烈。为帮助网友了解促进就业的财政支持政策,现就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如下:
问:国家这几年对就业工作的投入情况怎么样?财政资金在支持就业方面都有哪些用途?2008年中央财政在促进就业方面有什么安排? 答: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
2002年,国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了支持政策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加大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仅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就由2003年的4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38亿元,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为260亿。同时,地方财政部门也相应增加就业补助资金的投入,2006、2007年,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分别为89亿元和126亿元。上述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未包括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专项资金、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项资金等,如果算上这些资金,各级财政就业资金的投入数额还会更大。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资金,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就业补助资金的用途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用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用于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包括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三是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等的一些特定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于特定就业政策的补贴等。此外,就业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目前,我部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抓紧制定和完善详细的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保证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问:为了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财政有什么扶持措施?如何保障这些优惠残疾人的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答: 目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其中城市2071万人,农村6225万人。残疾人是需要社会帮助的群体,也是就业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特殊群体就业方面的法规,各级财政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具体包括:一是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都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二是国家对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残疾人自主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中央财政为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安排贴息补助资金。四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为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财税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是加强政策宣传,使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了解、掌握政策。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式,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调整为由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代为征收,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提高收缴率。截至2007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累计收入近254亿元,累计支出156亿元。三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的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等。上述政策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残疾人就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430多万人,其中,集中就业117万人,按比例就业122万人,个体就业189万人;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696万。
问:财政对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有什么扶持措施? 答: 2008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为559万人,比去年增加64万人,加上过去没有就业的毕业生,数量较大,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成为就业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以及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人才匮乏的状况,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广大农村就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涉及户籍、人事代理、创业扶持、公务员考录等各个方面。为了更好地贯彻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专项计划,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医、支农、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鼓励高校毕业生为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广大农村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等公共事业提供服务,各级财政对大学生的生活费(或工资)、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应缴纳的费用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另外,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问:目前农民工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政策?在哪能得到比较权威的政策信息? 答: 目前,国家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政策,主要是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特点,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具体政策有:一是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如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就业状况,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另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如2004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通过采用订单培训等模式,既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就业率,也推动了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三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目前,所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可以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也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查询。
问:目前,国家的就业援助制度在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方面,主要有哪些财政补贴政策 ?
答: 就业援助制度主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除了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外,专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是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三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另外,《就业促进法》加强了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通过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服务措施,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问:财政部门通过哪些措施,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答: 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一是严格资金支出范围。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并特别强调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二是严格资金申请程序。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各项补贴的申请条件、申请凭证、申请程序、补助标准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就业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三是加强资金预决算和专户管理。就业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终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做好资金的清理对帐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决算和说明,由下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根据具体用途分帐核算。四是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去年,财政部责成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2006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委托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地区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作出了严肃处理。
问:2008年国家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方面有什么打算? 答: 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为15亿元,对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资金扶持。主要用于:一是加大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根据规定,目前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2008年之前,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负担(不含东部7省市)。二是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同时,积极鼓励地方财政安排的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以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建立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今年根据地方担保基金年度增长情况和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将从财政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补贴,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这两项政策的具体措施正在研究制定当中,近期将公布实施。
问:对于因为国企改革和重组而下岗的职工,政府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有哪些特殊的税收政策?财政部门还会出台哪些相关的政策措施? 答: 为了配合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200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从以下三项内容:一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上下浮动20%。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成立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的,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下一步,在积极贯彻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及时研究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对就业再就业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