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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损毁房贷“死结”应如何解

■ 楼市话题

   □王震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这次四川地震发生后,出于职业习惯,笔者想到灾后的很多相关法律问题,其中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该如何处理善后,便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购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通常都会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而这些条款一般只是约定了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的问题,并且贷款银行一般会强制要求购房人购买商业财产保险,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然而我国现有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中,地震不在普通财产保险范围内,只有购房人单独购买了地震附加险后,保险公司才会理赔,而实践中几乎没有购房人和贷款银行去购买房屋的地震附加险,一是费用高,二是发生的几率太低。因此如果真的发生地震,直接后果就是购房人房屋没了,还要偿还银行所欠贷款,这显然对购房人是非常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购房人因为地震都不还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也很难接受。所以,面临这突如其来的难题,如何处理就显得非常迫切了。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银行暂缓催要贷款,仔细研究通知的内容,可以看出目前政府并没有给出解决这个矛盾问题的一个明确办法,既不说要购房人继续还贷,也没说豁免购房人的债务。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要结合不同的情况,不仅需要依法,还要依理,这里说称的“理”指的是“公平合理”。如果仅仅考虑依法,只会让受灾难的购房人雪上加霜;如果仅考虑依理,贷款银行则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基于此,笔者提供以下几种处理方案供大家商榷:

  
   一、如果房屋没有倒塌,购房人没有遇难,贷款银行应允许其继续居住,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可与贷款银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在具备偿还能力后开始还款,贷款银行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购房人一直都不具备偿还能力,银行可享有该套房屋的继承权;

  
   二、如果房屋没有倒塌,购房人遇难,房屋由其继承人来履行还款义务,继承人如果没有偿还能力,贷款银行应允许其继续居住,直至其有偿还能力时开始还款,这段时间贷款银行不计算利息。若继承人一直没有偿还能力,则银行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如果购房人没有继承人,根据房屋价值的比例,先前购房人已支付的房价款部分由政府持有,和银行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政府拥有部分的产权可以折价转让给银行,用得到的价款来帮助其他受灾的人;

  
   三、如果房屋倒塌,购房人没有遇难,应由政府、银行、个人三方共同来承担,首先购房人拖欠银行的贷款自地震后不再计算利息,所欠款由政府承担40%,银行自身承担40%,个人承担20%。其中个人承担的20%应在个人具备偿还能力后才可履行,如果个人具备偿还能力后仍拒不履行,届时可计算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个人一直都确实不具有偿还能力(例如病重的老人),银行可将个人的20%作贷款核销。

  
   四、如果房屋倒塌,购房人遇难,对于个人相应债务予以贷款核销,贷款银行的损失由银行自身承担,作贷款核销,如果银行贷款核销的过重,政府可视情况给予银行一定比例的补偿;

  
   可以预见,灾后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而我们处理这些问题的核心思想是永远不会变的,那就是一切以人为本,灾难的后果不应由一方承担,而应由全社会共同来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创建和谐社会。(作者为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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