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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昨出台大宗交易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天发布并实施《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在该所大宗交易系统开展专场业务,大宗交易系统推出了公开发售、配售功能,引入了协商、询价、投标的交易方式。

  有效拓展市场功能

  据悉,从即日起,上交所已开始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申请。

分析人士认为,专场业务为“大小非”减持及其他大额股份的转让,以及股份的发售、配售,提供了一种更灵活的交易方式和更有效的价格区间,是市场功能的有效拓展。

  自4月20日证监会规范大小非减持新规颁布以来,沪深交易所公开数据显示,从4月21日至5月26日,沪深两市合计共发生大宗交易78次,成交量合计12734.6万股,成交金额23.432亿元。

  有关资料显示,此前大宗交易系统十分冷清,且以B股和债券交易居多。据统计,从2008年起至新规出台前的近4个月中,两市A股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仅成交了42笔,平均一个月成交11笔左右。

  据业内人士介绍,所谓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可委托上交所会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会员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后,由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信息披露要求更细化

  《指南》对专场业务交易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对出售方而言,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对购买方而言,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

  专场业务实行资格管理和准入制度。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为合格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服务;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委托会员参与。

  本报记者许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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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建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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