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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捐赠者的“空头支票” 也要严查捐赠资金的流向

  熊丙奇

  据媒体报道,1998年的洪灾捐赠中,6亿元认捐款有一半没到位,2008年3月的雪灾捐赠中,有3000万元捐款是“空头支票”。为此,政府将严查救灾捐赠中一些企业做“捐赠秀”开“空头支票”的行为。

  企业在救灾捐赠中,面对媒体、大众,许诺捐赠却不兑现,这非但是不诚信行为、有损企业形象,而且也触犯了法律。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颁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很显然,企业难以逃脱开“空头支票”的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2008年3月的雪灾捐款中,那时尚未颁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但湖北省民政厅只出了一招,就让拖欠捐款的企业乖乖地补上了捐款??民政厅公开表示,将把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企业公之于众,以体现社会诚信。

  而相对于“容易”制约企业开“空头支票”来说,笔者更担心的是,如何保障每笔捐款到达灾区群众手中。

  同样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明文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办法还明确,“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但是,要做到像公布企业捐赠行为那样,公布每笔捐款的用途、去向,在现实中却“很不容易”。

  既要让《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约束捐赠者,更要让《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管好受捐赠者,这样,才能使救灾捐赠真正发挥作用。

  (熊丙奇,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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