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电石渣综合利用,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98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部利用电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产水泥项目的规模和工艺放宽限制。
《通知》规定,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不受产业政策所定规模的限制,但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同时鼓励规模较小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通过与周边水泥企业或其他可消纳电石渣的企业合作,使电石渣得到充分利用。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生产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生产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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