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正在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进入制定“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强制性标准的时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截止到5月20日1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
从已实施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到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法律的完善表明: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正在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进入到“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
人们期待,食品安全法能真正为公众支起一顶从农田到餐桌的保护伞,各个食品监管部门不再充当事发后的救火队员,而是让危险止于公众的嘴边。
近年来,劣质奶粉、毒大米、毒猪肉、毒粉丝、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致使消费者整日为“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而苦恼发愁。用一句流行的说法,人们对食物短缺的担忧已被对食品的安全恐惧代替。因此,此次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
纵观11327件意见建议,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等成为意见中的焦点。
不能再“九龙治水”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对此并没有予以解决。“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局面仍难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变成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和争夺。
在11327件意见中,一位从事了近30年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志提出,我国有10多部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100多部部门规章涉及食品安全,但根本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打架现象。
在征求意见中,他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七八个之多,机构密集、人员众多,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调控难度,职能交叉、多头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混乱。频频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起不到实效,既浪费了人力、财力、物力,又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效果不好。
他在征求意见中提出,本法是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应当建立权责统一、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否则,立法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将难辞其咎。
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关注的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1/5。
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执法,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重复管理,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被管理者的负担。这些意见中还提到,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往往多个监管部门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例如农村食品卫生,执法部门又互相推诿。
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科学体系,从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至进入消费者的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必须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建议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由一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或者明确规定卫生、质监和工商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做到部门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一般人很难看得懂,不明白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法律规定不清楚,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执法混乱,导致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力,发生问题老百姓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建议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职责,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应有统一国标 山东营养学会副理事长杜慧真说:“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是一个质的飞跃,卫生关联着健康,而安全关联着生命,两字之差,彰显了国家对国民生命权的重视。”
杜慧真建议,现在食品标准太乱,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唱各的调,影响了对食品行业的统一管理。他认为下一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以后,应对食品安全标准来一次理清,统一制定,统一规范,统一审批,统一管理,不再让不法企业钻空子,给国民生命安全以有力的保障。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也让一些不法企业趁机钻了标准缺陷的空子。
为此,一些意见提出,目前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应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有一些意见提出,应比照农产品质量法,该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议本法不要将食用农产品列入调整范围,避免与农产品质量法在具体的管理制度上产生不一致。
此外,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因此,食品安全法出台前要解决好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
处罚力度“强了”“弱了”? 问题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很多时候还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问题食品而导致消费者致病甚至身亡的事故屡见不鲜。从某种程度上说,食品的安全与药品的安全同等重要,毕竟,两者都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
草案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为此,有人提出,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无良商企的处罚,不能以轻飘飘的“食品价格”为基数。想象一下,一块售价3元的问题面包让你大病了一场,你却只能拿到30元的赔偿,生产经营问题面包的企业和商家只被处以了60元的罚款,这能给那些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带来多大压力?
有专家分析认为,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层出不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和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此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可以看出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但这样的努力还不够。如果立法思维不是以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为核心,那么,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食品安全法不妨更苛刻一点。
在征求到的意见中,有人提出,食品安全立法应该注重从严监管,从重处罚。草案对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但也有一些意见提出,规定过高的罚款数额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难以执行。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食品产业具有小、散、乱的特点,大量的小经营户才是监管难点。这些人本来就是社会的困难群体,如果规定巨额罚款,根本就执行不了。处罚再严厉,对他们来说可能都是无效的。 (毛磊)
资料:食品安全立法时间表
1995年10月
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订的《食品卫生法》
2007年2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立法计划对外公布,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其间
2007年10月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2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08年4月
《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截至2008年5月20日已征集到11327件意见
(责任编辑: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