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就应该得到充分实现。
今年北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但如果由于经营亏损,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部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月2日公布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就应该得到充分实现。但是,经营亏损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甚至可以申请办理缓缴公积金,这显然有损职工的这项合法权利。
要知道,“经营亏损”是个模糊概念,而“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更是一个不着边际的说法。现实中,有许多企业,单就当年的业绩看是“盈利”的,但一套上“历史账”就成为“亏损”了。还有一些企业,永远都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因为它总能找到缺钱的充分理由。如果这些企业一直拿“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说事儿,那这些企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岂不永远都得不到保障和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意义岂不大打折扣?
事实上,追求最大利润本就是几乎所有企业的本性。为达此目的,企业通常会穷尽一切降低成本,甚至不惜一切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很难说,企业就一定不会利用“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来为自身最大利润谋划。而作为事关职工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其缴存比例的规定如果没有起码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就无法避免制度漏洞给职工权益带来的损失。正因此,政府在出台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必须谨慎入微,避免漏洞。
而退一步看,就算一些企业没有钻政策的空子,确实出现了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这些企业也不应该降低或暂缓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特点,在执行过程中,不应该出现任何折扣,有关其政策,更不应该像橡皮泥那样,想咋捏就咋捏,想咋改就咋改,从而影响劳动者合法权利和住房福利待遇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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