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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新网6月5日电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中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6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12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0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6月6日到期,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6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同时,根据《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终止根据2007年第70号公告发起的对原产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己内酰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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