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发布实施
本报北京6月6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发布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分别对证券公司分公司及证券营业网点的监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分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分公司监管规定》中明确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一定区域内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但是,分公司不能直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同时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多项业务;已设有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总部不能再经营该项业务。
该规定对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证券公司提出了审慎性的监管要求。并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稽核、风控、合规等后台部门的办公场所,应当设在公司住所地。
《营业网点规定》对于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在风控指标、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客户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规定具备净资本以及各项风控指标持续2年达标、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安全、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等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同时,对申请全国设点和区域性设点的公司,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和分类评价的类别方面,分别规定了条件。
《营业网点规定》还规定,2010年8月底后,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具备条件的证券服务部可以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在对历史遗留的少量违规营业网点的清理方面,《营业网点规定》明确了如下处理原则:一是要求相关证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并关闭违规营业网点;违规营业网点的账户规范工作、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等,由原证券公司负责解决。二是做好客户转移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有违规营业网点的公司,在违规营业网点关闭前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四是违规营业网点是被处置高风险公司遗留的,由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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