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对券商集合理财的各项细节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来说,其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市场资深人士指出,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可能是,集合理财计划的保本比例将受到限制。
券商参与比例低于5
%在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推出之初,正值券商行业的市场信誉处于低谷,券商为了提高集合理财产品的吸引力,纷纷采取增信措施:即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如果到期出现亏损或者收益达不到约定要求,将以该部分资金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这些“隐性保本”条款的出现,大大增加了券商集合理财的市场吸引力。由于当时集合理财业务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监管部门并未规定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的比例上限,各家券商的参与比例各不相同。
如光大证券的光大阳光集合理财计划,就设计了封闭期收益补偿安排。封闭期满,如果净值增长率低于3%,差额部分光大证券将用其持有的10%计划份额负责补偿,直到该部分份额补偿完毕。
招商证券基金宝则是以其自有资金按照计划成立日委托规模的5%的比例参与计划,但累计不超过1亿元。如果投资者持有满三年的到期总收益率小于15%,则招商证券用自有资金参与该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投资者,直到投资者的总收益率达到15%或该投资收益补偿完毕。
而上述即将实施的细则,则统一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的上限比例,要求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市场资深人士指出,这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保本比例将受到限制,而且募集规模越大,投资者获得保本的比例就越小。如果募集金额达到50亿元,券商自有资金的参与比例就只能达到4%。
不过,“隐性保本”并非完全保本,如果券商承诺用于补偿的资金全部用完,仍不能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就意味投资者还是要面临实际的本金损失。
关注券商自身风险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上述即将实施的细则中特别提到了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对券商采取的是分类监管模式,即通过对券商各项财务、管理指标的评估打分,将券商分为A、B、C、D几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资格。而且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一家券商在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即有可能被吊销相关业务资格。
因此,虽然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在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但出于投资安全的考虑,投资者在选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时,还是应该尽量选择分类评价排名靠前的券商发行的产品。
此外,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推广。即将实施的细则强制要求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通过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获取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资料。
根据即将实施的细则,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还包括:只有券商或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才能购买集合理财产品,投资者要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并明确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合法,自然人不能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等。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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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