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童丹 通讯员 邓敏虹 卓银玲) 记者从广州地税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文中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据悉,广州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发放给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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