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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误读实施条例仍有工作要做

  李季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已于近日完成社会公开意见征集,目前网上反馈出来的信息表明,除了许多支持者的肯定外,还有部分反对者。

  最严厉的指责来自于学界部分劳动法学者对该部实施条例草案涉嫌违法、与《劳动合同法》直接冲突的指责,这多少有点让人意外。

毕竟,这部分学者过去一直是劳动用工柔性化、劳资平衡的积极倡导者,而正在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草案恰恰就是在这些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平衡,带有浓烈的调和劳资冲突、保护劳动者而又安抚用工单位的意味。立法者这样用心良苦的实施条例草案依然被指责违法,这本身就让人意外。

  不过,如果进行换位思维,意外也许就变成了顺理成章。对于实施条例草案来说,实际情形正如支持者所肯定的,它的确解决了劳动合同实践中许多感到困惑的具体问题,譬如对于合同订立日到用工日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处理等,可也正如批评者所说的,它也在劳资双方间“走钢丝”,而且在至关重要的草案第28条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中的几种上,在法条重申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出现了容易引起误读的“偏离”,像以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因为依据相关劳动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几乎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避免劳动合同法被误读是《条例》的首要任务,避免实施条例自身被误读更是其题中应有之意。实施条例草案不可能也不准备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正或再度寻求某种“平衡”,因为除非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否则依据《立法法》,任何劳动合同政府立法都没有再度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回头箭”。相关起草条例的行政立法机构当然明白这一点,并尽了最大努力来消除误读,这也正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原因。进而言之,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坚持《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劳动用工的机制框架就变成了当下有关部门最迫切的立法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能在《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制定,不得变相突破,即使是以平衡相关各方利益的名义,这是共识,而当下相关部门的开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就很好说明了这一点。相信经过有关部门的开诚布公立法,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正式出台的实施条例既可以消除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个别条款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误会,又可以消除企业界顾虑,让用人单位依法放心用工。

  (李季先,北京律师)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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