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建锋 北京报道
国家发改委消息,四川省物价局近日下发文件规定,自6月12日起,对四川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一律不得超过5月11日各企业实际执行价格。
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规定,如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进行成本审核,并由省物价局根据成本审核结论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
《意见》还规定,对省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区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审批。
四川省物价局还要求,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必须统一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各灾区市(州)未启动砂石、砖瓦临时干预措施的,要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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