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
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企业为何不惜多承担原本可正常抵扣的进项税税额,也要进行账外经营,从而隐瞒销售收入呢?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处增值税管理员杨峻峰告诉记者,以一件售价为117元,增值税税率为17%的产品为例,A作为购货方向其销货方B购买该产品,之后又作为销货方向其进货方出售了该产品,假设在B为该产品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税额为10元,那么如果A按规定在开票日起3个月内对该产品的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则A在缴纳当期增值税时需为该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是销项税17元-进项税10元=7元。
所谓账外经营,即销售行为实际发生,销货方也已按照规定向购货方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购货方未将此笔销售收入计入企业销售账目。也就是坊间所说的通过“账外账”、“两本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同样以上述情况为例,如果A在向B进货再向C销货的产品流转过程中,没有将向C销货的这117元计入销售账目,那么,A虽然缴纳增值税时无法抵扣税额为10元的进项税,但同时也因为其整笔销售收入都未入账,而偷骗了整笔增值税,也就是说连抵扣过后剩下的7元都将违法不予缴纳。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各行业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偷骗税的情况并不罕见。除了以此偷骗增值税外,偷骗企业所得税、违规占用资金等也是企业违法进行账外经营的原因。
北京某税务专家分析认为,类似国美电器等企业存在增值税存根滞留的问题,说明其存在内部资金被大规模占用的情况。
他解释说,“国美等企业可能没有钱在正常的时间内与供货方结算货款。因为一旦结算,就会产生税负的问题。滞留票的产生,很可能是企业将资金抽调到其他领域,导致家电卖场资金紧张。”
另外一个最主要原因还可能是,“家电连锁企业已将货物卖出,但为了不缴纳相应税款,便将发票存根联私自截留,造成货物尚未卖出的假象,隐瞒销售收入。”上述税务专家说。
对于上述疑问,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国美电器新闻发言人何青阳和
苏宁电器总裁孙为民。
何阳青表示,不太清楚这个事情,增值税的问题太专业了,“因为我不主管这方面事情,我需要了解一下情况。”
孙为民也表示:“税务上的东西我不是很专业,对于财务上的问题不经常过问的。”孙为民说:“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跟供货企业之间的运作方式,早已是惯例了。目前,还没有看到税务总局的核查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