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企业为何不惜多承担原本可正常抵扣的进项税税额,也要进行账外经营,从而隐瞒销售收入呢?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处增值税管理员杨峻峰告诉记者,以一件售价为117元,增值税税率为17%的产品为例,A作为购货方向其销货方B购买该产品,之后又作为销货方向其进货方出售了该产品,假设在B为该产品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税额为10元,那么如果A按规定在开票日起3个月内对该产品的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则A在缴纳当期增值税时需为该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是销项税17元-进项税10元=7元。
所谓账外经营,即销售行为实际发生,销货方也已按照规定向购货方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购货方未将此笔销售收入计入企业销售账目。也就是坊间所说的通过“账外账”、“两本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同样以上述情况为例,如果A在向B进货再向C销货的产品流转过程中,没有将向C销货的这117元计入销售账目,那么,A虽然缴纳增值税时无法抵扣税额为10元的进项税,但同时也因为其整笔销售收入都未入账,而偷骗了整笔增值税,也就是说连抵扣过后剩下的7元都将违法不予缴纳。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各行业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偷骗税的情况并不罕见。除了以此偷骗增值税外,偷骗企业所得税、违规占用资金等也是企业违法进行账外经营的原因。
北京某税务专家分析认为,类似
国美电器等企业存在增值税存根滞留的问题,说明其存在内部资金被大规模占用的情况。
他解释说,“国美等企业可能没有钱在正常的时间内与供货方结算货款。因为一旦结算,就会产生税负的问题。滞留票的产生,很可能是企业将资金抽调到其他领域,导致家电卖场资金紧张。”
另外一个最主要原因还可能是,“家电连锁企业已将货物卖出,但为了不缴纳相应税款,便将发票存根联私自截留,造成货物尚未卖出的假象,隐瞒销售收入。”上述税务专家说。
对于上述疑问,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国美电器新闻发言人何青阳和苏宁电器总裁孙为民。
何阳青表示,不太清楚这个事情,增值税的问题太专业了,“因为我不主管这方面事情,我需要了解一下情况。”
孙为民也表示:“税务上的东西我不是很专业,对于财务上的问题不经常过问的。”孙为民说:“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跟供货企业之间的运作方式,早已是惯例了。目前,还没有看到税务总局的核查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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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