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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加强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

  在买卖本企业股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违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11日下发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出现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以及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暂行办法》指出,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暂行办法》指出,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等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暂行办法》还指出,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等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等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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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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