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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在经过几年的法律和政策准备之后,国资委昨日出台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办法》正式出台后,追究造成央企不良资产和损失的责任人将有规可循。

  涵盖金融损失追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和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等造成损失的,都将追究责任。

  同时,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九种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也将受到责任追究。

  这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

  子公司损失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国资委表示,除了企业自身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外,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对于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国资委将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等处分。对于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的禁入限制。

  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酝酿已历时四年

  这份征求意见稿,国资委已经酝酿了近四年时间。

  早在2005年11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就曾表示:“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并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早出台实施。”

  当时,李荣融曾分析说,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原因有三。一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约占资产损失总额的40%;二是企业因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发生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技术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约占30%;三是企业因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外投资监管不力等造成的各类投资损失,约占15%。

  这其中尤以2004年11月底,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爆出炒油巨亏5.54亿美元的丑闻最为显著。这一事件凸显了中央企业的产权代表缺位、责任追查制度不完善问题。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6年参加“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时谈及此事时曾表示,“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他当即强调一定要提示严格依法办事,重视法律风险,“特别是海外上市公司,海外的子企业、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要慎重”。

  2007年,国资委在央企中全面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目前在《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使得国资委的出资人角色更为到位。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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