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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拯救ST洗壳活动被提升至法律层面

    继《破产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出台,ST公司由于其中条款相继受益匪浅。今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否是一种鼓励各方大力援救本该破产清算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
    上海一位资深证券律师表示:“这种对ST公司极其有利的司法解释,其实是一种制度悲哀,因为它把国内早期的洗壳活动提升到了法制层面。

    2008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出台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
    继《破产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出台,ST公司由于其中条款相继受益匪浅。今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否是一种鼓励各方大力援救本该破产清算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
    “这种对ST公司极其有利的司法解释,其实是一种制度悲哀,因为它把国内早期的洗壳活动提升到了法制层面。”上海一位资深证券律师表示。
    “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其实是学者们的一厢情愿。”资深并购界人士尹中余对该律师的观点也表示认同。
    在他看来,新破产法出台之后,最为明确的,就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法院的最后裁定来确定。但问题是“不管债权人愿意与否,司法裁定一旦出来,债权人都必须接受。”
    这一切,都是因为债务游戏惹起。
重整的巨大利润
    “让我们破产去。”
    这好像新破产法实施之后,ST上市公司自救的一个口号。
    此前是不敢的,尽管以前同样有很多资不抵债的ST上市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因为按照老的破产法,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除非企业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否则企业只能被清算关门。而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难度、代价和风险,阻碍着任何一家ST上市公司的尝试意图。所以没有一家ST上市公司主动提出破产。
    而今是另一种景象,一切起源于债务游戏。
    根据媒体的统计,截止到今年4月底,ST上市公司主动申请破产或者愿意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突然增多。在不长的时间内,先后有*ST宝硕(600155 SH)、*ST沧化(600722SH,现已经更名为ST金化)、S*ST海纳  (000925SZ)、S*ST兰宝、S*ST朝华、SST长岭、S*ST北亚等公司事实上主动地进入了破产程序。其中,S*ST朝华、S*ST海纳、S*ST北亚是由债权人申请重整的;*ST宝硕、*ST沧化、S*ST兰宝是先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再由ST上市公司申请重整。SST长岭虽然也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SST长岭已经在年报里公布,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没有意外,也将进入重整阶段。
    此间分析称,在已进行破产重整的6家ST上市公司中,除S*ST北亚外,其他ST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得到了法院批准。5家ST上市公司共被减免债务超过100亿元。比如,根据法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ST沧化的普通债权为50.92亿元,50万元以上债权现金清偿11.33%,50万元以下债权现金清偿30%,其余全部减免;*ST宝硕的普通债权46.60亿元,现金清偿债权13%,其余全部减免。
    同时,由于减免的债务金额可以作为利润,此法可以让ST上市公司一举扭亏为盈。如,S*ST兰宝在2007年12月21日法院批准减免约13.5亿元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后,马上预计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将在3.5亿-4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1250%-1400%。而S*ST朝华在2007年12月24日法院批准减免约12亿元债务后,也发出业绩预告,预计2007年度盈利10亿-12亿元。二者原因同样是破产重整减免债务所致。
    帮助ST上市公司玩债务游戏的,不光是破产重整,还有2006年开始实施、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采用的新会计准则。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2007年报的影响》都认为,债务重组对*ST、ST公司的影响较大,这些公司基本依靠债务重组扭亏为盈,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净利润对于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面临退市风险的*ST公司提供了“捷径”。
帮助“洗壳”而来
    尹中余对于“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的解读为,帮助ST等绩差公司“洗壳”而来。
    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介绍,我国法院审理最有难度的破产案件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三大类破产案件。而上市公司破产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广大证券市场投资人也可能血本无归。“因此我们对上市公司破产大部分是采取重整制度,这是在破产法中引入的一种新制度,它是通过法制化的渠道,使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获得再生,同时也可能为广大投资者或股民减少一些损失。”
    有学者提出债权人市场的建设,这种观点认为,建立一个债权可以相互转让的一个市场,关键要允许债权打折,而现在各大银行对于债权打折的市场化考虑不够,而且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债权打折市场的建立也有一定限制,因此相关政策应有所放松。
    尹中余认为,其中的观点,没有考虑市场中政府到底应不应该干预,以及破产重整当中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操作当中产生的腐败。
    首先是“司法不可能真正独立”。因为“债务重组,一般由政府主持,之后才移交给法院。由于政府参与太深,所以在实际执行上,司法不可能做到真正独立。”换言之,由于很多重组是政府主导,债权人权益不可能在一纸司法裁定下就能够得到保护。
    另外,根据他在实际操作当中的体会,上市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是国有银行。
    他介绍说,在实际操作中,在司法判决后,目前作为最大的债权人??银行而言,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这类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而言,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权益。究其根本,银行根本不想追索自己的债权,就想免责。因为银行追索自己的权益,其间价格很难确定。不管能够追索多少权益,难免有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和在这当中当事人背上贪污的嫌疑。如果是法院的一纸裁决,这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即,银行不需要承担任何卖出资产后的责任。这就是银行的免责思想。
    换而言之,目前的最大债权人不会在债权人市场当中担任任何角色。
    如果真要建立债权人市场,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其间需要完成两件事情:一是尽快完善国内金融机构的产权体制改革;二是加快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
    那么,这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最大受益者,就是现在的部分绩差上市公司,ST公司是最为受益的群体。
    他认为,这类绩差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早就应该退市。符合破产标准的,早就应该破产清算。但其间由于很多上市公司是政府的形象工程,以及重整这类绩差上市公司中,有远比其他方式为当事人和参与者提供更高的利益回报。这一领域,远比绩优公司的重组更容易产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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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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