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文胜
由于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合计持有超过5%的
南宁糖业股票后六个月内又抛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即南宁糖业所有。
近日,南宁糖业(000911)表示,南宁市中法已经受理公司诉讼请求并就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法院受理诉讼请求
南宁糖业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违规操作获得的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交付给公司。
根据公告,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入南宁糖业16,922,648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9%。其中,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入7,168,469 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马丁居里公司买入9,754,179 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
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卖出南宁糖业股份14,535,656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07%。其中,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卖出7,168,469 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马丁居里公司卖出7,367,187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7%。
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合计持有超过5%的南宁糖业股票后六个月内又抛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即南宁糖业所有。
南宁糖业同时要求被告向公司支付占用上述收益期间的利息;请求判令被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的律师费等。
目前,南宁市中院已受理南宁糖业的起诉,公司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南宁市中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
马丁居里曾表示技术原因导致
此前,三被告在2007年10月27日公开信息披露中表示,公司已经采取了足够措施来防止获得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但是由于交易系统的一个代码错误,未能防止南宁糖业的权益变动。另外,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外国企业,且报告全部为中文,所以需要一些时间将它们翻译成英文并充分理解其内容。结果,造成公开信息披露受到实质性拖延。
在上述诉讼中,被告除了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CIM)、马丁居里公司(MCI),还包括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CL)。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丁居里公司为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因此,南宁糖业要求判令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CL)对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三家公司皆为境外注册公司,MCL注册资本为492,224英镑,MCIM注册资本为300,000英镑,MCI注册资本为50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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